企业名称

 

企业经营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购地面积

 

从业人员数

 

租用厂房面积

 

租用期限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适用政策条款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科室意见

经发局意见

财政局意见

委领导意见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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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开发区举办展会的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支持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四、九章以及第六、九、十和十二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贸易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七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会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除外)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涉及的律师事务所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涉及的其它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涉及的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机构和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六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需要在开发区购置工业区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章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购置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给予最高5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租赁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按最高5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五年的房租补贴。以上购房或租房的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米。

 

第八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总部经济

 

第九条 【初期运营补助】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扶持】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扶持】跨国公司或国内大企业(集团)在开发区设立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或保税仓库的,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扶持。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扶持】国内外知名商务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租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四章 金融服务业

 

第十三条 【初期运营补助】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开发区且具有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下,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
对于各银行在开发区新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10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对于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30个员工以上、营业面积600平米以上的支行,给予5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扶持】鼓励国家级和市级金融管理机构或其主要业务部门迁入开发区办公,开发区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五章 物流服务业

 

第十五条 【经营扶持】对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 【投资扶持】开发区鼓励各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开发区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对其投资或经营管理的仓储设施,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七条 【信息化扶持】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开发区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物流服务类企业扶持】对国家A类报关行、物流环节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80%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六章 文化服务产业

 

第十九条 【经营扶持】对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条 【高技术文化企业扶持】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区建设公共增值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区内重点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

 

第七章 会展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扶持】对在开发区内举办的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两届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展公司扶持】对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八章 专业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 【商务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商务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和中介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第九章 商贸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大型商业零售扶持】对在开发区规划的商业区内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扶持】对新设立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八条 【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零售、总代理扶持】对新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章 房地产业

 

第二十九条 【经营扶持】参照房地产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章 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 【认定程序】企业和机构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三十二条 【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办事指南

1. 问:企业如何申请资格认定?

答:企业应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2. 问:企业如何申请规定中的相关优惠?

答:申请优惠的企业必须在开发区注册,符合本规定的鼓励条件,还要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经过认定的企业可以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相关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连同要求的所有材料一起交相关部门审核。

3. 问:经济发展局的哪些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四、九章以及第六、九、十、十二、二十四条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外资项目:新设立企业向外资科(科长:金香花Tel:25201365,25202691,25202692,25202700,Fax:25201412)提出申请;企业增资或以利润再投资的向经管科(科长:刘婉萍Tel:25201935,25202725,25202724,25202722)提出申请。
内资项目:向内资科(科长:陈昭文Tel:25202723,25201293,25202710)提出申请。

4. 问:贸易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服务贸易科,电话:25202240。

5. 问:开发区贸促中心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七章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贸促中心会展部。联系人:李希民。联系电话:25202253。

6.问:开发区社发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除外)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社会发展局文化教育科。联系电话:25202215,25202309。

7. 问: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五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科技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联系电话为25202165和25202778。

8. 问: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行政执法检查局法制科,联系电话为25201865和25202200。

9. 问:开发区财政局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财政局综合科。联系电话为25202610和25202602。

10. 问: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述的初期运营补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企业申请书;(2) 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 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11.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运营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3)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 问:企业申请规定第十二条所述的办公用房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商务机构总部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机构总部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商务机构总部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务机构总部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签署的对拟任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3. 问:金融机构申请规定第十三条所述的初期运营补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及营业执照;(3) 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14. 问:企业申请规定第十一条所述的采购中心奖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管委会认定物流企业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合同及章程;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5. 问:物流企业申请规定第十五条所述的经营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管委会认定物流企业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合同及章程;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6. 问:申请规定第十六条所述的投资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管委会认定物流企业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合同及章程;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7. 问:物流服务类企业申请规定第十八条所述的物流服务类企业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管委会认定物流企业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合同及章程;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8. 问:展会主办单位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述的经营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品牌类展会:1.此展会最近两届基本情况及展会总结报告;2.UFI认证书(如果有)复印件;3.准备在开发区举办的展会具体策划方案(调研报告、运作方案、预算费用清单)。
专业类展会:1.此展会最近两届基本情况及展会总结报告(如果举办过需出示);2.准备在开发区举办的展会具体策划方案(调研报告、运作方案、预算费用清单)。

19. 问: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银行开户许可(基本账户);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已办展会列表(会展公司需出示);4.年度服务展会列表(会展服务公司需出示);5.会展资金返还申请书。

20.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述的商务服务机构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企业申请书;(2) 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 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4) 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年终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纳税缴款书;(5) 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查账报告);(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1.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科技服务机构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请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科技服务机构扶持需要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科技服务性收入、利税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机构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书;
6.企业大本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22.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述的大型商业零售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企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4)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23.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企业申请书;(2)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4)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年终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缴款书;(5)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查账报告);(6) 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4.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零售、总代理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 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3)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4)     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 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二、政策要点解释

25. 问: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并开展生产或经营活动。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辖范围除了管委会坐落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塘沽区军粮城的西区。

26. 问:规定第五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7. 问:本规定具体扶持的服务业企业是哪些?

答:本规定扶持的服务业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采购中心、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金融企业、金融管理机构;各类物流企业及物流服务类企业;文化企业;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主办单位、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专业服务业企业;规划的商业区内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


28. 问:规定中所指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包括哪些?

答:本规定中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分为商务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两类。商务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咨询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科技服务机构是指针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循环经济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服务和中介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29. 问:规定第七条所提的“开发区中心商务区”具体是指哪片区域?

答:“开发区中心商务区”的范围是指津塘四号路以北、南海路以东,泰达大街以南,北海路以西的区域。中心商务区规划范围的调整和确定以开发区管委会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30. 问:开发区采取哪些优惠政策鼓励总部经济的发展?

 

答:一是给予巨额的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二是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参照其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1. 问:规定第九条所提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什么标准吗?


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特指财富500强企业或福布斯上市公司2000强企业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③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⑤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2. 问:规定第九条所提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有什么标准吗?

答:“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国家统计出版社每年度出版的《中国大企业集团》名录为准,大企业(集团)总部是指大企业(集团)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33. 问:享受了初期运营补助的企业或机构还能享受房租补贴吗?

答:不能,这两种优惠不能兼得。

34. 问:初期运营补助是一次性支付吗?

答:初期运营补助分期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5. 问:申请享受规定第15条优惠的“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参见下表:
各类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评估指标 运输类 仓储类 综合类
年货运营业收入 ≧10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自有/租用货车(或总载重量) ≧80辆(自有)
(或≧400吨) — ≧200吨
自有仓储面积 — ≧10000㎡ ≧3000㎡
资产总额 ≧800万元 ≧600万元
资产负债率 ≤70%
电子单证管理 ≧70%
质量管理 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中高层管理人员 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物流师认证
网络系统 物流经营业务信息全部网络化管理

36. 问:哪些企业属于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

答:“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业、文艺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体育产业和网络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的文化企业。

37. 问: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提的高技术文化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高技术文化企业是指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企业:
(1)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的企业;
(2)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3)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38. 问:高技术文化企业享受什么政策?

答:经管委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技术文化企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

39. 问:开发区对会展服务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开发区对区内举办的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两届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对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40. 问: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的品牌展会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品牌展会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览公司所举办的展会和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会,
(2)展会规模在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国际展商所占比例在15%以上、国际展位所占比例在20%以上、国际观众达到5%以上的展会;
(3)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大、权威度高、业界普遍认可的展会。

41. 问: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的专业展会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专业展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展会:
(1)展会主题为电子信息、汽车及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化工、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
(2)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办展实力,并且对展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承办单位;
(3)展会规模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
(4)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面积占总参展面积比例不低于25%或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商数占参展商总数比例不低于25%。

42. 问:开发区对专业服务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新设立的商务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财政扶持。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43. 问:开发区对商贸服务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主要是持续五年的财政扶持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有三类。一是在开发区规划的商业区内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二是新设立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新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

44. 问:规定第二十八条所提“国际知名品牌”有什么标准?

答:“国际知名”是指在行业品牌国际排名中位于前20名。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企业享受多重财政扶持,则当年度财政扶持的最高限额(不包括建设扶持和初期运营扶持)为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的所有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当年度未能兑现的那部分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但总的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三条   《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经济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贸易主管部门是指贸易发展局,会展主管部门是指贸促中心,文化主管部门是指社会发展局、新闻办和广播电视局,科技主管部门是指科技发展局,综合执法部门是指综合执法局,财政部门是指财政局。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包括母区(东区)、微电子小区、逸仙园小区、化工小区以及西区。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含义为: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七条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扶持申请,主管部门会同建发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中心商务区”的范围是指津塘四号路以北、南海路以东,泰达大街以南,北海路以西的区域。中心商务区规划范围的调整和确定以开发区管委会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九条     享受初期运营补助的企业和机构不能重复享受《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的“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特指财富500强企业或福布斯上市公司2000强企业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③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⑤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大企业集团”名录为准。大企业(集团)总部是指大企业(集团)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第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的初期运营补助分期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提的“扶持”是指三年内按照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最高2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提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参见下表:

 

各类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评估指标

运输类

仓储类

综合类

年货运营业收入

≧10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自有/租用货车(或总载重量)

≧80辆(自有)

(或≧400吨)

≧200吨

自有仓储面积

≧10000㎡

≧3000㎡

资产总额

≧800万元

≧600万元

资产负债率

≤70%

电子单证管理

≧70%

质量管理

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中高层管理人员

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物流师认证

网络系统

物流经营业务信息全部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所提“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业、文艺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体育产业和网络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的文化企业。

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所提的“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

1、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的企业;

2、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3、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第十七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品牌展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展会:

1、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览公司所举办的展会和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会,

2、展会规模在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国际展商所占比例在15%以上、国际展位所占比例在20%以上、国际观众达到5%以上的展会;

3、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大、权威度高、业界普遍认可的展会。

第十八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专业展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展会:

1、展会主题为电子信息、汽车及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化工、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

2、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办展实力,并且对展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承办单位;

3、展会规模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

4、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面积占总参展面积比例不低于25%或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商数占参展商总数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九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的扶持的标准为:规模为200(含)至350个标准展位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600元/展期的租金扶持;规模为350个(含)以上标准展位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800元/展期的租金扶持;对每个展会的最高扶持两届,每届扶持金额最高为80万元。

第二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所提“国际知名”是指在行业品牌国际排名中位于前20名。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批准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制造业发展金”,支持生产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制造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生产性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新建投资

 

第六条 【建设扶持】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 【租金补贴】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自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按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之后二年减半补贴;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的面积最高为4000平米。
鼓励企业租用第二层以上的标准厂房,对此类企业适当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上述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 【经营扶持】对新建生产性企业,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三章  扩大投资

 

第九条 【增资扶持】内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资奖励】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业务奖励】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3000万元。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协作配套奖励】生产性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开发区注册经营,按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对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管委会评估论证,最高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但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的50%。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累计贴息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十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投产三年以上、建立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扣除开发区已经在本年度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扶持)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自本规定发布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年增加额的20%、30%、40%、50%和6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中至少应有30%以上的金额以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福利形式专项用于提高企业一线工人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生产性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七条 【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本规定优惠的生产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一、办事指南

 

1. 经济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外资项目:新设立企业向外资科(科长:金香花Tel:25201365,25202691,25202692,25202700,Fax:25201412)提出申请;企业增资或以利润再投资的向经管科(科长:刘婉萍Tel:25201935,25202725,25202724,25202722)提出申请。
内资项目:向内资科(科长:陈昭文Tel:25202723,25201293,25202710)提出申请。

 

2. 劳动人事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科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申请,联系电话:25202269。

 

3.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六条所提的建设扶持?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签署土地合同及建设扶持协议→缴纳土地款→申领建设扶持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用地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七条所提的标准厂房租金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申领租金补贴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厂房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八条所指的财政扶持?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企业开始运营→申领财政扶持。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用地或厂房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 问:企业申请本规定第十条所指的增资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公司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2、投资方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3、增资部分的验资报告;4、管委会的认定文件5、经发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7. 问:企业申请本规定第十一条所指的新增业务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公司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2、投资方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3、新的租房合同或购地证明;4、新项目情况证明(包括:技术引进合同、设备进口或采购合同等等);5、管委会的证明文件;6、经发局认为的其他文件。

 

 

8.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十二条所指的协作配套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奖励流程:企业向经发局登记待引入项目情况→项目注册并交付注册资本→提供上述资料→经发局审核→财政局核准并兑现。
所需资料:1.申请书;2.本企业的营业执照;3.本企业出具的所引进项目属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证明;4.所引进项目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书;5.所引进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所引进项目的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9.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的财政贡献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企业填写《财政贡献奖励申请表》,到经发局盖有关证明章(证明属于生产性企业);到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盖有关证明章(证明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到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科盖章。
需带材料:1、经劳动人事局审查通过的工资协议;2、对奖励资金的30%用于企业一线工人工资增长,应由工会盖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政策要点解释

 

10. 本规定的特点是什么?

 

答:本规定的特点是: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分类鼓励。②不仅仅是鼓励新建投资,更重视促进企业扩大投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发展。③政府,企业和员工共享企业成长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1. 问:本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辖范围除了管委会坐落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塘沽区军粮城的西区。

 

12. 问:本规定第五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3. 问:本规定第八条提到“根据所属企业类别”,企业类别是怎么划分的?

 

答:开发区把生产性企业分成三类,并对不同类别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不同程度扶持,企业类别划分如下:
Ⅰ类企业:①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30名、工业大国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跨国公司,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②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生产性企业,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③从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生产的生产性企业。
Ⅱ类企业: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且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所列的以下领域的制造加工的生产性企业: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②医药制造业,③橡胶制品业,④通用设备制造业,⑤专用设备制造业,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⑦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⑧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⑩特种陶瓷制品制造业、⑾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业等。
Ⅲ类企业:上述两类企业之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其它制造业领域的生产性企业。

 

14. 问:新建生产性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开发区对新建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二,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技术先进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
第三,新建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

 

15. 问:开发区采取哪些措施鼓励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和业务拓展?

 

答:第一,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可享受管委会的财政扶持。
第二,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16. 问: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适用国家和天津市的哪些规定?

 

答: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免二减三):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7. 问:本规定第九条所提“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该企业的增资或再投资项目的坐落地必须位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并且已经量产。

 

18. 问:本规定第十一条提到“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怎样确定?请举个例子?

 

答: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其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如一个企业原来生产手机(行业分类代码4014),现在新增生产有线电话机(行业分类代码4013)和无线对讲机(行业分类代码4014),则新增生产有线电话机可以享受新增业务奖励,因为行业分类代码变了;但新增无线对讲机就不能享受新增业务奖励,因为它的行业分类代码与原来的手机生产的行业分类代码一样,即均属于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

 

19. 问:本规定第十二条所指的协作配套奖励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具体奖励标准为:按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如引进的是Ⅰ类企业,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提高0.5‰;如引进企业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或厂房,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0.5‰。

 

20. 问:生产性企业中的哪些人才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请参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吸引、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相关规定。

 

21. 问:本规定第十四条中“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哪些?

 

答:是指Ⅰ类企业。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企业享受多重财政扶持,则当年度财政扶持(不包括建设扶持)的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的所有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当年度未能兑现的那部分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但总的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三条 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扶持,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企业:①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30名、工业大国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跨国公司,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②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生产性企业,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③从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生产的生产性企业。

Ⅱ类企业:除Ⅰ类企业之外,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且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所列的以下领域的制造加工的生产性企业: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②医药制造业,③橡胶制品业,④通用设备制造业,⑤专用设备制造业,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⑦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⑧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⑩特种陶瓷制品制造业,⑾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业等。

Ⅲ类企业:除Ⅰ、Ⅱ类企业之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其它制造业领域的生产性企业。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包括母区(东区)、微电子小区、逸仙园小区、化工小区以及西区。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是指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开发区留成部分不能为零。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提的经济主管部门是指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劳动人事局,财政部门是指财政局。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含义为: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九条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经济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经发局会同建发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的“租金补贴”应直接补贴到企业,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各类企业租金补贴的最高标准如下:

 

Ⅰ类企业,对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15元/平米・月。

Ⅱ类企业,对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10元/平米・月。

Ⅲ类企业,对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5元/平米・月。

对租用第二层以上标准厂房的,可适当提高协议补贴标准,但不得超过该类企业的最高补贴标准。

在开发区内购买标准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参照上述优惠标准计算其所购买标准厂房的租金补贴,一次性补贴给企业。

第十一条 《暂行规定》第九条所提“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是指该企业的增资或再投资项目必须位于开发区内(即不能在市区或其他区域),并且已经投产。

第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九条所提“给予一定的扶持”是指:

对内资生产性企业增资,能独立核算的,对新增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不能独立核算的,以增资前一年度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算增资部分利润,对增资部分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内资生产性企业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对Ⅰ类企业,开发区给予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财政扶持;对其它生产性企业,开发区给予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40%的财政扶持。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提“给予一定的奖励”的奖励标准为:按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如引进的是Ⅰ类企业,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提高0.5‰;如引进企业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或厂房,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0.5‰。

第十四条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提“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是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指的Ⅰ类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优惠的企业必须上报经过企业工会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利用财政贡献奖励资金提高一线工人待遇的方案。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应会同财政局、区工会联合对该方案的落实进行检查,未落实的企业取消继续享受该项优惠的资格,直到落实为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活动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细则制定与实施。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六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七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八条 【房租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按最高20元/平米•月的资助标准,给予最高五年的房租补贴。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相同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九条 【能源贴费】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使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所交纳的各种贴费,经核实使用合同后给予等额的补贴。

 

第十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第十二条 【信息化资助】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实施单位和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经营扶持】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新药产业化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新药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医疗器械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开拓国际市场资助】对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对开发区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DMF(美国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EDMF(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或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证书并通过美国FDA或欧盟相关机构的cGMP现场检查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五年之内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条 【独立研发机构】对已在开发区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部级和国家级內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扶持。
   

对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研发机构,参照内资研发机构政策,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合资研发机构】对中外合资设立、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研发机构,五年内对其研发费用的5%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内设研发机构】对各类生产性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非独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让奖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将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内转让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该项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成果转让除外。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 【经营扶持】对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建设资助】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孵化器业绩奖励】管委会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进行孵化服务水平和业绩评比,并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入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成功上市,并继续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5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条 【种子资金】开发区以“泰达科技发展金”出资设立种子资金,为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信用担保】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通过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采购担保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贷款贴息】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每年拨出一定额度作为留学归国人员科技创业启动专项资金。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启动资助。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开发区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最高5千元的费用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将国际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于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软件产品资助】对开发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1万元。

 

第三十六条 【获奖专利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发给获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十七条 【名牌产品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奖励的开发区企业,在天津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奖励的开发区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对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50万元,对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20万元。

 

第八章 科普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科普活动】开发区每年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建设科普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活动周”、组织学术交流、出版科技论文集等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 【科普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5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20万元的资助,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术会议资助】对在开发区举办的,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会议、科学普及和科技展示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九章 科技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奖励】开发区设立“泰达科技贡献奖”,以评选和奖励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泰达科技贡献奖”下设若干奖项,分别奖励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四十三条 【个人奖励】开发区设立“杰出科技人才奖”,以评选和奖励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章 操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 【资格认定程序】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门。

 

4.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扶持与资助的办事程序为:

 

1.到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门。

 

4.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四十六条 【复核】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67号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办事指南

 

1. 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七至九条、第十三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至三十八条的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联系电话是25202165、25202167、25202169、25202778。

 

2. 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信息化发展科,联系电话是25201385、25202777。

 

3. 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四十、四十一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科学技术协会,联系电话是25202170、25201010。

 

4. 问:申请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提的房租补贴和能源贴费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③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5.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提的财政扶持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五条所提的认证资助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④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7.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六条所提的新药产业化资助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④《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⑥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8.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七条所提的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医疗器械证书或医疗器械证书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④医疗器械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9.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八条所提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④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九条所提的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④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⑤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11.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所提的研发机构扶持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申请表》;②国家或天津市对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研究开发机构);④研究开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究开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⑤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⑥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⑦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⑧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12.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提的研发机构成果转让奖励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③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④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3.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提的财政扶持的科技服务机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4.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提的建设资助、业绩奖励、上市奖励等扶持的孵化器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入孵企业获得上市保荐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签订的租房合同等;③资助金使用计划。

 

15.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提的贷款贴息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③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⑤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保评价等;⑥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进账单、利息结算清单等(验原件);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6.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条所提的科技项目资金匹配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④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或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⑤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17.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提的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企业认定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③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学历证书、职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财务审计报告;⑤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⑥企业商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⑦资助金使用计划书、研发项目计划书。

 

18.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提的专利申请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⑤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9.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提的专利实施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④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专利技术说明、本单位实施条件、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分析、实施计划等内容。

 

20.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提的软件产品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软件产品销售情况的审计报告。

 

21.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提的获奖专利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新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金奖、优秀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2.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所提的名牌产品奖励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或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3.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提的技术标准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标准研制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③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④其他有关材料。

 

二、政策要点解释

 

24. 问:本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辖范围除了管委会坐落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塘沽区军粮城的西区。

 

25. 问:本规定第四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优惠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本规定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26. 问:本规定第七条提到的“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主要指什么?

 

答:开发区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并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补贴。

 

27. 问:本规定第八条提到的“房租补贴”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开发区根据如下因素确定资助标准:
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②企业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③企业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④所租用的办公用房和厂房面积大小。

 

28. 问: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机构中的各类人才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请参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29. 问:本规定第十三条所提“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本规定所指“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①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②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③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⑥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⑦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⑧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⑨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30. 问: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到“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指哪些企业?

 

答:本规定所指“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软件开发、服务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 问:本规定第十六条所指的“新药产业化资助”是如何分类给予资助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新药产业化资助”主要根据新药所属类别来确定:
中药、天然药物:资助一至六类新药;
化学药品:资助一至四类新药;
生物制品:资助一至十二类新药。
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同时考虑如下因素:
①新药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②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③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④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32. 问:本规定第十七条所指的“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 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考虑如下因素:
①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②产品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③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④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⑤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33. 问: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指国家级和省部级独立法人“?资研发机构”如何界定?

 

答:首先,“内资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由国内资金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并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并以企业化方式运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中的“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的研究开发机构,其中的“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的研究开发机构。

 

34. 问: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指“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如何界定?

 

答:“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投资设立并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外资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35. 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指“关联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36. 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指“科技服务机构”是包括哪些机构?

 

答:“科技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科技咨询、科技培训、技术贸易、科技信息、产品设计试验、分析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其它科技服务业务的独立核算机构。

 

37. 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如何界定?

 

答:“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38. 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指“贷款贴息”主要支持哪些项目?

 

答:仅限于经开发区认定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为实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而使用的银行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

 

39. 问:本规定第三十条所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哪些科技计划?

 

答: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天津市科委、发改委、信息化办公室、经委等单位设立的,旨在面向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并有相应的经费资助的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

 

40. 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指“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主要支持哪些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答:申请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该企业由留学归国人员新发起或创办,在开发区内注册并经营,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明晰;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留学归国人员所用拥有的股份占50%以上。
②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在国外工作经历,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务,取得显著成绩。
③该企业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该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应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目录》范围内。
④企业应有一定额度的自有资金以保证企业的日常经营。

 

41. 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指“专利实施资助”主要支持哪些企业的专利项目?

 

答:“专利实施资助”主要支持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具体条件如下:
①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产业化中存在资金困难;
②专利已获得正式授权并处于有效阶段,企业对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专利纠纷;
③专利技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企业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拥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⑤专利在开发区内实施。

 

42. 问:本规定第四十条所指“科普基地”是如何界定的?

 

答:“科普基地”是指经国家、天津市、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坐落于开发区内,具有一定的科普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 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 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