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企业经营地址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购地面积

 

从业人员数

 

租用厂房面积

 

租用期限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适用政策条款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科室意见

经发局意见

财政局意见

委领导意见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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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开发区举办展会的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现代服务业发展金”,支持现代服务企业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现代服务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四、九章以及第六、九、十和十二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贸易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七章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会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除外)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涉及的律师事务所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涉及的其它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涉及的企业和机构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涉及的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机构和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六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需要在开发区购置工业区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第六、七、八章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购置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给予最高500元/平米的购房补贴;在开发区中心商务区新租赁正式商务用房办公的,按最高5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五年的房租补贴。以上购房或租房的最高补贴面积为1000平米。

 

第八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总部经济

 

第九条 【初期运营补助】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第十条 【运营扶持】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扶持】跨国公司或国内大企业(集团)在开发区设立全球或区域性采购中心,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或保税仓库的,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扶持。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扶持】国内外知名商务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租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四章 金融服务业

 

第十三条 【初期运营补助】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开发区且具有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下,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
对于各银行在开发区新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10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对于外资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具有30个员工以上、营业面积600平米以上的支行,给予50万元的初期运营扶持。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办公用房扶持】鼓励国家级和市级金融管理机构或其主要业务部门迁入开发区办公,开发区五年内给予最高5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为200平米。

 

第五章 物流服务业

 

第十五条 【经营扶持】对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 【投资扶持】开发区鼓励各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开发区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采购配送中心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对其投资或经营管理的仓储设施,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七条 【信息化扶持】鼓励物流企业使用开发区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物流服务类企业扶持】对国家A类报关行、物流环节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80%的进出口代理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六章 文化服务产业

 

第十九条 【经营扶持】对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条 【高技术文化企业扶持】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区建设公共增值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区内重点文化企业进行项目开发。

 

第七章 会展服务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扶持】对在开发区内举办的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两届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展公司扶持】对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八章 专业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 【商务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商务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对新设立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和中介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第九章 商贸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大型商业零售扶持】对在开发区规划的商业区内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扶持】对新设立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八条 【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零售、总代理扶持】对新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章 房地产业

 

第二十九条 【经营扶持】参照房地产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一章 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 【认定程序】企业和机构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三十二条 【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第三产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办事指南

1. 问:企业如何申请资格认定?

答:企业应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2. 问:企业如何申请规定中的相关优惠?

答:申请优惠的企业必须在开发区注册,符合本规定的鼓励条件,还要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经过认定的企业可以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相关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连同要求的所有材料一起交相关部门审核。

3. 问:经济发展局的哪些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四、九章以及第六、九、十、十二、二十四条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外资项目:新设立企业向外资科(科长:金香花Tel:25201365,25202691,25202692,25202700,Fax:25201412)提出申请;企业增资或以利润再投资的向经管科(科长:刘婉萍Tel:25201935,25202725,25202724,25202722)提出申请。
内资项目:向内资科(科长:陈昭文Tel:25202723,25201293,25202710)提出申请。

4. 问:贸易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五章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服务贸易科,电话:25202240。

5. 问:开发区贸促中心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七章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贸促中心会展部。联系人:李希民。联系电话:25202253。

6.问:开发区社发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除外)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社会发展局文化教育科。联系电话:25202215,25202309。

7. 问: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五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科技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联系电话为25202165和25202778。

8. 问: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行政执法检查局法制科,联系电话为25201865和25202200。

9. 问:开发区财政局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财政局综合科。联系电话为25202610和25202602。

10. 问: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述的初期运营补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企业申请书;(2) 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 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11.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运营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3)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5)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 问:企业申请规定第十二条所述的办公用房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商务机构总部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商务机构总部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商务机构总部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务机构总部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签署的对拟任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3. 问:金融机构申请规定第十三条所述的初期运营补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书及营业执照;(3) 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14. 问:企业申请规定第十一条所述的采购中心奖励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管委会认定物流企业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合同及章程;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5. 问:物流企业申请规定第十五条所述的经营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管委会认定物流企业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合同及章程;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6. 问:申请规定第十六条所述的投资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管委会认定物流企业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合同及章程;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7. 问:物流服务类企业申请规定第十八条所述的物流服务类企业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管委会认定物流企业申请表;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合同及章程;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8. 问:展会主办单位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述的经营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品牌类展会:1.此展会最近两届基本情况及展会总结报告;2.UFI认证书(如果有)复印件;3.准备在开发区举办的展会具体策划方案(调研报告、运作方案、预算费用清单)。
专业类展会:1.此展会最近两届基本情况及展会总结报告(如果举办过需出示);2.准备在开发区举办的展会具体策划方案(调研报告、运作方案、预算费用清单)。

19. 问: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银行开户许可(基本账户);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已办展会列表(会展公司需出示);4.年度服务展会列表(会展服务公司需出示);5.会展资金返还申请书。

20.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述的商务服务机构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企业申请书;(2) 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 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4) 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年终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纳税缴款书;(5) 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查账报告);(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1.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科技服务机构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请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科技服务机构扶持需要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科技服务性收入、利税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机构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书;
6.企业大本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22.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述的大型商业零售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企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4)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23.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企业申请书;(2)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4)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年终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缴款书;(5)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查账报告);(6) 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24. 问:申请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国际知名品牌连锁零售、总代理扶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 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3)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4)     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 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项目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二、政策要点解释

25. 问: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并开展生产或经营活动。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辖范围除了管委会坐落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塘沽区军粮城的西区。

26. 问:规定第五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7. 问:本规定具体扶持的服务业企业是哪些?

答:本规定扶持的服务业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采购中心、商务代表处或办事处;金融企业、金融管理机构;各类物流企业及物流服务类企业;文化企业;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主办单位、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专业服务业企业;规划的商业区内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


28. 问:规定中所指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包括哪些?

答:本规定中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分为商务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两类。商务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咨询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外汇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科技服务机构是指针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循环经济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服务和中介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29. 问:规定第七条所提的“开发区中心商务区”具体是指哪片区域?

答:“开发区中心商务区”的范围是指津塘四号路以北、南海路以东,泰达大街以南,北海路以西的区域。中心商务区规划范围的调整和确定以开发区管委会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30. 问:开发区采取哪些优惠政策鼓励总部经济的发展?

 

答:一是给予巨额的一次性初期运营补助;二是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参照其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1. 问:规定第九条所提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有什么标准吗?


答:“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特指财富500强企业或福布斯上市公司2000强企业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③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⑤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2. 问:规定第九条所提的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有什么标准吗?

答:“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国家统计出版社每年度出版的《中国大企业集团》名录为准,大企业(集团)总部是指大企业(集团)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33. 问:享受了初期运营补助的企业或机构还能享受房租补贴吗?

答:不能,这两种优惠不能兼得。

34. 问:初期运营补助是一次性支付吗?

答:初期运营补助分期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5. 问:申请享受规定第15条优惠的“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参见下表:
各类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评估指标 运输类 仓储类 综合类
年货运营业收入 ≧10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自有/租用货车(或总载重量) ≧80辆(自有)
(或≧400吨) — ≧200吨
自有仓储面积 — ≧10000㎡ ≧3000㎡
资产总额 ≧800万元 ≧600万元
资产负债率 ≤70%
电子单证管理 ≧70%
质量管理 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中高层管理人员 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物流师认证
网络系统 物流经营业务信息全部网络化管理

36. 问:哪些企业属于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

答:“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业、文艺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体育产业和网络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的文化企业。

37. 问: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提的高技术文化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高技术文化企业是指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企业:
(1)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的企业;
(2)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3)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38. 问:高技术文化企业享受什么政策?

答:经管委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技术文化企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

39. 问:开发区对会展服务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开发区对区内举办的品牌展会和专业展会给予主办单位不超过两届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对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以及专业会展服务公司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40. 问: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的品牌展会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品牌展会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览公司所举办的展会和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会,
(2)展会规模在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国际展商所占比例在15%以上、国际展位所占比例在20%以上、国际观众达到5%以上的展会;
(3)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大、权威度高、业界普遍认可的展会。

41. 问: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的专业展会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专业展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展会:
(1)展会主题为电子信息、汽车及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化工、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
(2)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办展实力,并且对展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承办单位;
(3)展会规模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
(4)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面积占总参展面积比例不低于25%或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商数占参展商总数比例不低于25%。

42. 问:开发区对专业服务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新设立的商务服务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财政扶持。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经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43. 问:开发区对商贸服务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主要是持续五年的财政扶持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有三类。一是在开发区规划的商业区内新设立的商业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二是新设立的大型批发、国际贸易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新设立的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国际知名连锁零售企业。

44. 问:规定第二十八条所提“国际知名品牌”有什么标准?

答:“国际知名”是指在行业品牌国际排名中位于前20名。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企业享受多重财政扶持,则当年度财政扶持的最高限额(不包括建设扶持和初期运营扶持)为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的所有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当年度未能兑现的那部分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但总的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三条   《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经济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贸易主管部门是指贸易发展局,会展主管部门是指贸促中心,文化主管部门是指社会发展局、新闻办和广播电视局,科技主管部门是指科技发展局,综合执法部门是指综合执法局,财政部门是指财政局。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包括母区(东区)、微电子小区、逸仙园小区、化工小区以及西区。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含义为: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七条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扶持申请,主管部门会同建发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中心商务区”的范围是指津塘四号路以北、南海路以东,泰达大街以南,北海路以西的区域。中心商务区规划范围的调整和确定以开发区管委会正式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九条     享受初期运营补助的企业和机构不能重复享受《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的“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特指财富500强企业或福布斯上市公司2000强企业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地区总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③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⑤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国内大企业(集团)”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大企业集团”名录为准。大企业(集团)总部是指大企业(集团)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开发区设立的、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第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三章所提的初期运营补助分期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提的“扶持”是指三年内按照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最高2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提运输类、仓储类、综合类物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参见下表:

 

各类物流企业认定标准

评估指标

运输类

仓储类

综合类

年货运营业收入

≧1000万元

≧500万元

≧800万元

自有/租用货车(或总载重量)

≧80辆(自有)

(或≧400吨)

≧200吨

自有仓储面积

≧10000㎡

≧3000㎡

资产总额

≧800万元

≧600万元

资产负债率

≤70%

电子单证管理

≧70%

质量管理

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中高层管理人员

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物流师认证

网络系统

物流经营业务信息全部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所提“重点扶持的新设立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业、文艺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体育产业和网络信息服务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的文化企业。

第十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所提的“从事高技术含量的文化资源创作和加工的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

1、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的企业;

2、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3、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第十七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品牌展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展会:

1、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览公司所举办的展会和经过国际展览联盟(UFI)认证的展会,

2、展会规模在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国际展商所占比例在15%以上、国际展位所占比例在20%以上、国际观众达到5%以上的展会;

3、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大、权威度高、业界普遍认可的展会。

第十八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专业展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展会:

1、展会主题为电子信息、汽车及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化工、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等;

2、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办展实力,并且对展会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承办单位;

3、展会规模在200个标准展位以上;

4、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面积占总参展面积比例不低于25%或行业内龙头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参展商数占参展商总数比例不低于25%。

第十九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所提的扶持的标准为:规模为200(含)至350个标准展位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600元/展期的租金扶持;规模为350个(含)以上标准展位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800元/展期的租金扶持;对每个展会的最高扶持两届,每届扶持金额最高为80万元。

第二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所提“国际知名”是指在行业品牌国际排名中位于前20名。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批准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制造业发展金”,支持生产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制造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生产性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新建投资

 

第六条 【建设扶持】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 【租金补贴】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自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按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之后二年减半补贴;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的面积最高为4000平米。
鼓励企业租用第二层以上的标准厂房,对此类企业适当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上述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 【经营扶持】对新建生产性企业,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三章  扩大投资

 

第九条 【增资扶持】内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资奖励】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业务奖励】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3000万元。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协作配套奖励】生产性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开发区注册经营,按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对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管委会评估论证,最高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但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的50%。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累计贴息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十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投产三年以上、建立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扣除开发区已经在本年度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扶持)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自本规定发布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年增加额的20%、30%、40%、50%和6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中至少应有30%以上的金额以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福利形式专项用于提高企业一线工人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生产性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七条 【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本规定优惠的生产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一、办事指南

 

1. 经济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外资项目:新设立企业向外资科(科长:金香花Tel:25201365,25202691,25202692,25202700,Fax:25201412)提出申请;企业增资或以利润再投资的向经管科(科长:刘婉萍Tel:25201935,25202725,25202724,25202722)提出申请。
内资项目:向内资科(科长:陈昭文Tel:25202723,25201293,25202710)提出申请。

 

2. 劳动人事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科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申请,联系电话:25202269。

 

3.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六条所提的建设扶持?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签署土地合同及建设扶持协议→缴纳土地款→申领建设扶持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用地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七条所提的标准厂房租金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申领租金补贴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厂房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八条所指的财政扶持?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企业开始运营→申领财政扶持。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用地或厂房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 问:企业申请本规定第十条所指的增资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公司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2、投资方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3、增资部分的验资报告;4、管委会的认定文件5、经发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7. 问:企业申请本规定第十一条所指的新增业务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公司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2、投资方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3、新的租房合同或购地证明;4、新项目情况证明(包括:技术引进合同、设备进口或采购合同等等);5、管委会的证明文件;6、经发局认为的其他文件。

 

 

8.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十二条所指的协作配套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奖励流程:企业向经发局登记待引入项目情况→项目注册并交付注册资本→提供上述资料→经发局审核→财政局核准并兑现。
所需资料:1.申请书;2.本企业的营业执照;3.本企业出具的所引进项目属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证明;4.所引进项目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书;5.所引进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所引进项目的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9. 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的财政贡献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企业填写《财政贡献奖励申请表》,到经发局盖有关证明章(证明属于生产性企业);到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盖有关证明章(证明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到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科盖章。
需带材料:1、经劳动人事局审查通过的工资协议;2、对奖励资金的30%用于企业一线工人工资增长,应由工会盖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政策要点解释

 

10. 本规定的特点是什么?

 

答:本规定的特点是: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分类鼓励。②不仅仅是鼓励新建投资,更重视促进企业扩大投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发展。③政府,企业和员工共享企业成长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1. 问:本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辖范围除了管委会坐落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塘沽区军粮城的西区。

 

12. 问:本规定第五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3. 问:本规定第八条提到“根据所属企业类别”,企业类别是怎么划分的?

 

答:开发区把生产性企业分成三类,并对不同类别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不同程度扶持,企业类别划分如下:
Ⅰ类企业:①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30名、工业大国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跨国公司,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②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生产性企业,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③从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生产的生产性企业。
Ⅱ类企业: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且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所列的以下领域的制造加工的生产性企业: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②医药制造业,③橡胶制品业,④通用设备制造业,⑤专用设备制造业,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⑦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⑧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⑩特种陶瓷制品制造业、⑾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业等。
Ⅲ类企业:上述两类企业之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其它制造业领域的生产性企业。

 

14. 问:新建生产性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开发区对新建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二,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技术先进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
第三,新建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

 

15. 问:开发区采取哪些措施鼓励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和业务拓展?

 

答:第一,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可享受管委会的财政扶持。
第二,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16. 问: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适用国家和天津市的哪些规定?

 

答: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免二减三):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7. 问:本规定第九条所提“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该企业的增资或再投资项目的坐落地必须位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并且已经量产。

 

18. 问:本规定第十一条提到“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怎样确定?请举个例子?

 

答: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其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如一个企业原来生产手机(行业分类代码4014),现在新增生产有线电话机(行业分类代码4013)和无线对讲机(行业分类代码4014),则新增生产有线电话机可以享受新增业务奖励,因为行业分类代码变了;但新增无线对讲机就不能享受新增业务奖励,因为它的行业分类代码与原来的手机生产的行业分类代码一样,即均属于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

 

19. 问:本规定第十二条所指的协作配套奖励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具体奖励标准为:按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如引进的是Ⅰ类企业,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提高0.5‰;如引进企业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或厂房,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0.5‰。

 

20. 问:生产性企业中的哪些人才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请参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吸引、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相关规定。

 

21. 问:本规定第十四条中“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哪些?

 

答:是指Ⅰ类企业。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如企业享受多重财政扶持,则当年度财政扶持(不包括建设扶持)的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的所有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当年度未能兑现的那部分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但总的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三条 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扶持,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Ⅰ类企业:①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30名、工业大国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跨国公司,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②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生产性企业,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③从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生产的生产性企业。

Ⅱ类企业:除Ⅰ类企业之外,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且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所列的以下领域的制造加工的生产性企业: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②医药制造业,③橡胶制品业,④通用设备制造业,⑤专用设备制造业,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⑦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⑧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⑩特种陶瓷制品制造业,⑾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业等。

Ⅲ类企业:除Ⅰ、Ⅱ类企业之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其它制造业领域的生产性企业。

第四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包括母区(东区)、微电子小区、逸仙园小区、化工小区以及西区。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是指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开发区留成部分不能为零。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提的经济主管部门是指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劳动人事局,财政部门是指财政局。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含义为: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九条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经济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经发局会同建发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七条所提的“租金补贴”应直接补贴到企业,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各类企业租金补贴的最高标准如下:

 

Ⅰ类企业,对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15元/平米・月。

Ⅱ类企业,对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10元/平米・月。

Ⅲ类企业,对标准厂房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5元/平米・月。

对租用第二层以上标准厂房的,可适当提高协议补贴标准,但不得超过该类企业的最高补贴标准。

在开发区内购买标准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参照上述优惠标准计算其所购买标准厂房的租金补贴,一次性补贴给企业。

第十一条 《暂行规定》第九条所提“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是指该企业的增资或再投资项目必须位于开发区内(即不能在市区或其他区域),并且已经投产。

第十二条 《暂行规定》第九条所提“给予一定的扶持”是指:

对内资生产性企业增资,能独立核算的,对新增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不能独立核算的,以增资前一年度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算增资部分利润,对增资部分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内资生产性企业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对Ⅰ类企业,开发区给予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100%的财政扶持;对其它生产性企业,开发区给予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40%的财政扶持。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提“给予一定的奖励”的奖励标准为:按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如引进的是Ⅰ类企业,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提高0.5‰;如引进企业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或厂房,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0.5‰。

第十四条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提“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是指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指的Ⅰ类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优惠的企业必须上报经过企业工会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利用财政贡献奖励资金提高一线工人待遇的方案。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应会同财政局、区工会联合对该方案的落实进行检查,未落实的企业取消继续享受该项优惠的资格,直到落实为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活动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细则制定与实施。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六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七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八条 【房租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按最高20元/平米•月的资助标准,给予最高五年的房租补贴。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相同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九条 【能源贴费】对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使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所交纳的各种贴费,经核实使用合同后给予等额的补贴。

 

第十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第十二条 【信息化资助】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实施单位和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经营扶持】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新药产业化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新药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对生物医药领域内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行研发或受让方式,取得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医疗器械证书,并且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开拓国际市场资助】对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对开发区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DMF(美国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EDMF(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或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证书并通过美国FDA或欧盟相关机构的cGMP现场检查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五年之内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条 【独立研发机构】对已在开发区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部级和国家级內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扶持。
   

对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研发机构,参照内资研发机构政策,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50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合资研发机构】对中外合资设立、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研发机构,五年内对其研发费用的5%给予扶持,每年扶持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内设研发机构】对各类生产性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非独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三条 【成果转让奖励】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将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内转让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该项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100万元。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成果转让除外。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

 

第二十四条 【经营扶持】对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建设资助】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孵化器业绩奖励】管委会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进行孵化服务水平和业绩评比,并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入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两年内成功上市,并继续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5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二十七条 【种子资金】开发区以“泰达科技发展金”出资设立种子资金,为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八条 【信用担保】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通过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采购担保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贷款贴息】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每年拨出一定额度作为留学归国人员科技创业启动专项资金。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启动资助。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开发区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给予每项最高5千元的费用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再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将国际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对于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软件产品资助】对开发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1万元。

 

第三十六条 【获奖专利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资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发给获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十七条 【名牌产品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奖励的开发区企业,在天津市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奖励的开发区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对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50万元,对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20万元。

 

第八章 科普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科普活动】开发区每年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建设科普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活动周”、组织学术交流、出版科技论文集等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工作。

 

第四十条 【科普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5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20万元的资助,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术会议资助】对在开发区举办的,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会议、科学普及和科技展示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九章 科技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奖励】开发区设立“泰达科技贡献奖”,以评选和奖励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泰达科技贡献奖”下设若干奖项,分别奖励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四十三条 【个人奖励】开发区设立“杰出科技人才奖”,以评选和奖励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章 操作程序

 

第四十四条 【资格认定程序】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本规定中相关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门。

 

4.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请优惠程序】已通过认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扶持与资助的办事程序为:

 

1.到科技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主管部门。

 

4.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四十六条 【复核】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67号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办事指南

 

1. 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七至九条、第十三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至三十八条的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联系电话是25202165、25202167、25202169、25202778。

 

2. 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信息化发展科,联系电话是25201385、25202777。

 

3. 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四十、四十一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科学技术协会,联系电话是25202170、25201010。

 

4. 问:申请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所提的房租补贴和能源贴费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③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5.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提的财政扶持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五条所提的认证资助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④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7.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六条所提的新药产业化资助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④《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⑥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8.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七条所提的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医疗器械证书或医疗器械证书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④医疗器械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9.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八条所提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④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问:申请本规定第十九条所提的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④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⑤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11.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所提的研发机构扶持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申请表》;②国家或天津市对研究开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研究开发机构);④研究开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究开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⑤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⑥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⑦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⑧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⑨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12.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提的研发机构成果转让奖励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③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④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3.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提的财政扶持的科技服务机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4.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提的建设资助、业绩奖励、上市奖励等扶持的孵化器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入孵企业获得上市保荐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签订的租房合同等;③资助金使用计划。

 

15. 问:申请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提的贷款贴息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③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⑤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保评价等;⑥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进账单、利息结算清单等(验原件);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6.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条所提的科技项目资金匹配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④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或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⑤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17.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提的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企业认定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③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学历证书、职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财务审计报告;⑤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⑥企业商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⑦资助金使用计划书、研发项目计划书。

 

18.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提的专利申请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⑤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⑥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9.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提的专利实施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④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专利技术说明、本单位实施条件、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分析、实施计划等内容。

 

20.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所提的软件产品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软件产品销售情况的审计报告。

 

21.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提的获奖专利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新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金奖、优秀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2.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所提的名牌产品奖励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或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3. 问:申请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提的技术标准资助的需准备那些材料?

 

答:①《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②标准研制立项报告及预算说明;③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④其他有关材料。

 

二、政策要点解释

 

24. 问:本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辖范围除了管委会坐落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塘沽区军粮城的西区。

 

25. 问:本规定第四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优惠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本规定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26. 问:本规定第七条提到的“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主要指什么?

 

答:开发区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并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补贴。

 

27. 问:本规定第八条提到的“房租补贴”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开发区根据如下因素确定资助标准:
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②企业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③企业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④所租用的办公用房和厂房面积大小。

 

28. 问: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机构中的各类人才可享受哪些政策?

 

答:请参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29. 问:本规定第十三条所提“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本规定所指“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①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②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③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⑥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⑦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⑧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⑨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30. 问:本规定第十四条提到“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指哪些企业?

 

答:本规定所指“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软件开发、服务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 问:本规定第十六条所指的“新药产业化资助”是如何分类给予资助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新药产业化资助”主要根据新药所属类别来确定:
中药、天然药物:资助一至六类新药;
化学药品:资助一至四类新药;
生物制品:资助一至十二类新药。
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同时考虑如下因素:
①新药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②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③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④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32. 问:本规定第十七条所指的“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 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考虑如下因素:
①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②产品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③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④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⑤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33. 问: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指国家级和省部级独立法人“?资研发机构”如何界定?

 

答:首先,“内资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由国内资金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并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并以企业化方式运作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中的“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的研究开发机构,其中的“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的研究开发机构。

 

34. 问:本规定第二十条所指“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如何界定?

 

答:“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投资设立并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内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外资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35. 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指“关联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36. 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指“科技服务机构”是包括哪些机构?

 

答:“科技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科技咨询、科技培训、技术贸易、科技信息、产品设计试验、分析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其它科技服务业务的独立核算机构。

 

37. 问: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如何界定?

 

答:“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38. 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指“贷款贴息”主要支持哪些项目?

 

答:仅限于经开发区认定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为实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而使用的银行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

 

39. 问:本规定第三十条所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哪些科技计划?

 

答: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天津市科委、发改委、信息化办公室、经委等单位设立的,旨在面向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并有相应的经费资助的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

 

40. 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指“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主要支持哪些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答:申请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该企业由留学归国人员新发起或创办,在开发区内注册并经营,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明晰;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留学归国人员所用拥有的股份占50%以上。
②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在国外工作经历,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务,取得显著成绩。
③该企业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该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应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目录》范围内。
④企业应有一定额度的自有资金以保证企业的日常经营。

 

41. 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指“专利实施资助”主要支持哪些企业的专利项目?

 

答:“专利实施资助”主要支持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具体条件如下:
①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产业化中存在资金困难;
②专利已获得正式授权并处于有效阶段,企业对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专利纠纷;
③专利技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企业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拥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⑤专利在开发区内实施。

 

42. 问:本规定第四十条所指“科普基地”是如何界定的?

 

答:“科普基地”是指经国家、天津市、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坐落于开发区内,具有一定的科普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与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一受理、认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并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 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与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与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还资助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与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与资助。

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第九条 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 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如下因素确定:

1. 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 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 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 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合同房租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一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 《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并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7.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上述标准可能随之调整。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为:

1.企业将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企业。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检淘汰制,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报送《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年检表》、《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财政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享受营业税财政扶持政策的,还须提供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一次性、不重复资助。对于已获得天津相应市财政支持的软件企业认证项目,开发区不再给予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认证资助的软件企业,应当在认证实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进行事先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有资质的认证评审机构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在认证通过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通过评审的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认证评审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年检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于新药产业化资助,具体的资助标准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新药的创新水平和类别;

2. 新药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

4. 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申请新药产业化资助的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药的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及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新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计划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项目产值、利税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新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先拨付60%,剩余部分视该产业化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三年内拨付。

第二十九条 对于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2. 产品对填补开发区和天津市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4. 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5. 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参照新药产业化资助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对生物医药类企业和产品的国际市场开拓资助,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1.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2.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3.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资助的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许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规定》第十九条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后,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适当的技术折股奖励。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照技术成果产业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股部分折价入股。

第三十三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持股科技人员的股权分红(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之内给予100%的财政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申请持股科技人员股权分红(利)收益奖励的,由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持以下材料统一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以及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人员个人简介,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5.科技人员获得股权分红(利)的财务单据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单据。

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六条 《规定》第四章所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指研发机构通过项目投资建设,将自主研发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推广,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价值。

认定标准为:

1.成果为研发机构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2.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项目由研发机构直接承担,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5.内资研发机构在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条的扶持时,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应已经开始建设。

第三十七条 《规定》第四章所称“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规定》第四章所称“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十条 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扶持的,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一条 开发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认定程序为:

1.申报手续准备齐全后,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请机构。

2.初审合格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3.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开发区科技发展局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证书》。未能通过评审的申请机构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研发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格。

研发机构在申请认定和年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已认定的研发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或迁移的,须到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申报备案并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规定》第二十条所给予的独立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研发机构所属技术领域及水平;

2. 自主创新能力及科技产出情况;

3. 对开发区和天津市填补技术空白、提高研发能力的贡献;

4. 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情况;

5. 社会效益贡献。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二十一条所给予的研发费用扶持的合资研发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投资额应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研发机构每年研发费用的实际数额以开发区管委会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规定》第二十二条所给予的内设研发机构扶持,具体扶持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2.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a)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b)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c)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d)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e)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f)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g)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第四十六条 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

第四十七条 申请研发费用扶持的研发机构,于每年通过年检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4.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总结报告及相关研发成果证明材料,下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计划及预算;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的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高新技术成果证书、专利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

3.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收入证明;

4.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

第五章 科技服务业

第四十九条 《规定》第二十四条中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技咨询、科技培训、技术贸易、科技信息、产品设计试验、分析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其它科技服务业务的独立核算机构。

第五十条 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标准为:

1.在开发区注册并经营;

2.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产权明晰,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3.具有大本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员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前述规定的科技服务业务,相应收入占机构年总收入的80%以上;

5.有与其科技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第五十一条 申请认定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科技服务性收入、利税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机构情况介绍、业务发展计划书;

6.企业大本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证书》。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每年第一季度对已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年检,年检标准与认定标准相同。对逾期不参加年检连或连续两年内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科技服务机构资格。

第五十四条 申请上一条所指的财政扶持的科技服务机构,于每年年检通过后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严格的财务制度,产权明晰,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且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建筑,并且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于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应限定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且其余的建设均应用于入孵企业的使用场地,并且不得改变用途;

3.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须满足如下规划规定:①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1.2;②建筑总高度?32米;③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孵化项目性质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4.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本以上学历,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5.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基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融资担保的能力;

6.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技术平台、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等综合孵化服务,正式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业人才;

7.入孵企业是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认可的、主要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

8.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0%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9.在企业入住审批、孵化场地租金定价、企业入孵周期等方面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监管,遵守相关规定。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参照科技服务机构的申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经认定并享受相应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应当在以下方面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监管:

1. 对孵化器项目用地的地价实行全额缴纳制度。对认定为孵化器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为签订土地合同前12个月内开发区生活区内办公用房土地出让平均价格的80%;

2. 孵化场地的房租、物业、管理费用等价格必须经过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批准,不得高于市场合理水平;

3. 所有入驻孵化器的企业须经过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审查批准;

4. 入孵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时间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对孵化失败的项目应强制迁出孵化器。

第五十八条 孵化器业绩评比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1.每年新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

2.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咨询代理等综合孵化服务情况;

3.公共开发、实验、检测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

4.孵化基金投入、使用情况;

5.在孵企业每年新申请和新授权的专利情况;

6.在孵企业每年新获得立项的科技项目、资助金额情况。

第五十九条 申请孵化器建设资助、业绩奖励、上市奖励等扶持的孵化器,分别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入孵企业获得上市保荐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签订的租房合同等;

3.资助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六十条 开发区以“泰达科技发展金”出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期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其具体操管理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由泰达科技发展金中拨入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开发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流动资金融资担保,不可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启动资金等。按照银行的贷款审查标准,同时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成功率,该专项资金采用低风险担保方式(即1:1保证条件),通过银行发放贷款,泰达小企业担保中心按程序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反担保条件,降低贷款风险。

第六十二条 开发区高指委对具有发展前景的开发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推荐,并将推荐材料送交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正常担保业务程序操作,并将该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开发区信用促进会”,督促该企业履行诚信义务。

第六十三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流动资金融资担保,单个企业每笔贷款最高额100万元。贷款企业归还贷款本息后,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将该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情况(包括贷款事项、贷后跟踪、还贷、企业贷后的发展等情况)报送开发区高指委。贷款企业未及时归还贷款,发生代偿时,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将《贷款事故报告》上报开发区高指委,并明确责任、核销坏帐,坏帐损失由“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补足。

第六十四条 《规定》中第二十九条所称贷款贴息扶持,仅限于经开发区认定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为实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而使用的银行中短期贷款。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2. 具有归属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

3. 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发展前景较好,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贡献较大,能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 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5. 申请贴息的贷款应是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的款项;

6. 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7. 项目未列入政府其它贴息计划;

8. 原则上一家企业一年只能就一笔银行贷款申请贴息资助。

第六十五条 申请项目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持如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 《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3.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5. 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材料、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保评价等;

  6. 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进账单、利息结算清单等(验原件);

  7.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六十六条 科技发展局收到申请后,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请专家进行论证,最后将贴息方案报高指委批准。

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100%,对单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将视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提前拨付、分期拨付、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落实。

第六十七条 《规定》所称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是指国家科技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天津市科委、发改委、信息化办公室、经委等单位设立的,旨在面向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有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六十八条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支持范围是:

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其列入上述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均可申请开发区匹配。

2.对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给予配套资助。

3.对于申请者领衔承担的科技项目中划拨开发区外单位承担的子课题部分,将不予以匹配资助。对只承担科技项目子课题的,仅对其子课题所获得的资助给予配套支持。

4.对同一个项目获得不同部门的多次资助的,开发区不给予重复匹配。

5.如果申请者此前已有其它科技项目获得开发区的匹配,但未能按时进行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则该项目完成之前不能再申请新的项目匹配。

第六十九条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标准:

对于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按照10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按照5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十条 申请科技项目匹配资助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或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5.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受理申请,审核通过后上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签订《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资助合同书》。匹配资金将根据自筹资金、国家和天津市资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进度按比例分期划拨。

第七十一条 匹配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合同的规定,专款专用,用途仅限于项目的研发投入,包括设备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图书资料、原材料的购置等。

第七十二条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企业由留学归国人员新创办。留学归国人员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占30%以上,并在企业中担任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

2.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技术,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目录》范围,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前景和较大的市场潜力。

3.企业依托于自主技术,有具体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并有明确而实际的商业模式和发展计划。

4.企业有自有资金、经营场地、人才队伍等基础条件,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七十三条 企业申请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启动资金时,应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学历证书、职务证明复印件;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出具的留学归国人员身份证明;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财务审计报告;

5.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商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

7.资助金使用计划书、研发项目计划书。

申报手续齐备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正式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专家评审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签定资助合同,将资助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者。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专利费用资助标准为:

对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资助。

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再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2000元的资助。

第七十五条 专利费用资助每年定期发放。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

5.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后提供);

6.专利申请相关费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十六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1.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产业化中存在资金困难;

2. 专利已获得正式授权并处于有效阶段,企业对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专利纠纷;

3.专利技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拥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5.专利在开发区内实施。

第七十七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专利技术说明、本单位实施条件、技术分析、财务分析、经济或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分析、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申报手续齐备后,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正式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专家评审后,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签订资助合同。

  具体的资助额度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水平;

2. 该项目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 该项目投资规模;

4. 该项目对开发区预期的经济贡献情况。

第七十九条 对于申请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资助的企业,应将相应工作方案和预算说明提交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获得批复后先按资助额度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后拨付余下的30%。

第八十条 申请软件产品资助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对软件产品销售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八十一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自《规定》正式发布之日后新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金奖、优秀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二条 申请名牌产品奖励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或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的企业和研发机构,持以下材料向科技发展局进行备案和资助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标准主管机构同意立项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标准研制资助申请及预算说明;

4.标准主管机构对标准验收通过并依法发布的证明材料(项目完成后提供);

5.对标准起草研制的费用审计报告及费用凭证(项目完成后提供)。

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备案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按核定的资助额度先资助70%,在项目完成并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发布该标准后,再拨付余下的30%。

第八章 科普工作

第八十四条 《规定》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国家、天津市、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坐落于开发区内,具有一定的科普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第八十五条 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委托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发区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已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需经开发区科协重新审核确认后,才能享受开发区科普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十六条 对国家级科普基地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分五年每年资助20%;对市级科普基地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第一年资助40%,之后两年每年资助30%;对区级科普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在筹建阶段先资助3万元,经验收合格后再资助2万元。上述资助金主要用于科普基地的建设、完善、维护和科普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科普基地须接受开发区科学技术协会对科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四十一条所提学术会议资助的单位,持相关的批文、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科技发展局初审并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会展活动专项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九章 科技奖励

第八十九条 “泰达科技贡献奖”和“杰出科技人才奖”等科技奖励的具体评选工作依据《天津开发区政府奖励管理规定》统一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细则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高级人才。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称号;③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④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的第一主持人;⑤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⑥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

 

(二)高级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三)高级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四)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五)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生产或研发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六)高技能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且年薪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七条 【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对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的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

 

第八条 【人才公寓与住房补贴】管委会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或住房补贴:①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高级人才;②回国创业或在开发区从事国际领先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③进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管委会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其它各类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白领公寓或住房补贴。

 

第九条 【安家费资助】对在开发区担任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技术带头人中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协议,并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4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十条 【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1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第十二条 【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对技能型人才培养比例每年上升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培训费用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培训费资助最高比例可达40%,但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00元。

 

第十三条 【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四条 【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资助】对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费给予100%的资助。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人才扶持】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上述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第十七条 【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由开发区推荐获得“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研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九条 【获得称号奖励】对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三年内给予200元/月的政府津贴。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和5千元的奖励;对于员工获得以上三类称号的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扶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区以及在国外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扶持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并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对与企业联合冠名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5万元。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认定程序】申请人才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优惠程序】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政策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一、办事指南

 

1、 问:哪个部门负责受理和解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的相关政策?
 

答: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人才开发科负责办理落实相关政策条款。电话:25201019,25201238,25201239。

 

2、 问:申办《开发区高级人才证书》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要提交:①申报人学历证、职称证、获奖发明专利、身份证等证书,若学历为国外取得,需提交我国使领馆或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证明②聘用合同,若占公司股权的提交公司章程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③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其他证明企业情况或个人业绩的证明材料。

 

3、 问:获得“两院”院士、“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如何申请一次性奖励?
 

答:申请一次性奖励需在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后3个月有效期内,将专家证书、劳动合同、企业为专家申请奖励的申请,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经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给予奖励。

 

4、 问: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 “天津市技术能手”、“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如何申请奖励?

 

答:需在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后3个月有效期内,将获奖证书、劳动合同、企业为员工申请奖励的申请等材料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经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其中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由于资金分批奖励,取得称号后奖励当年补贴2400元,12个月后奖励2400元,24个月奖励2400元,每次申报奖励均需提交企业申请和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5、 对于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称号的,给予企业同等奖励资助如何申请?
 

答:给予企业的一次性奖励金额比照给予个人的奖励执行,该奖励主要用于企业继续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训项目。企业申请奖励金时,须向劳动人事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核准后在天津滨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和专业,在获奖后的当年内实施培训计划。

 

6、 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申请奖励如何办理?

 

答: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资助的证明文件、拨款通知书、款项到帐证明、专家业绩能力证明,劳动人事局核准后给予奖励。如果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经费分批拨付的,该奖励款项也将分次拨付,国家或省部级第一笔资助经费到帐后奖励到帐款项的2%,最高不超过5万元;待国家或省部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且课题通过经费资助部门验收的,奖励其余款项。

 

7、 问:按规定第十六条申请“给予个人一定的扶持”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办理专项奖励的申请(要求简要说明企业情况并注明企业类型,申请人姓名,人员类型,在单位任何职务,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及单位意见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1-12月);4.企业代扣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明细(1-12月、企业全部员工);5.申请人填写的天津开发区专项奖励申请表 ;6.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7.申请人的学历/高级人才证书证复印件;8.申请人的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9.申请人的聘书/劳动合同复印件;10.企业出具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税前工资、纳税明细表;(企业盖章)。

 

8、 问:如何申请人才公寓和住房补贴?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人才既可申请高级人才公寓也可申请租房补贴。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进行核准。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开发区高级人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

 

9、 问:如果在开发区购房,如何按规定第十六条申请进一步扶持?

 

答:需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办理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的申请(要求简要说明企业情况并注明企业类型,申请人姓名,人员类型,在单位任何职务,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及单位意见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1-12月);4.企业代扣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明细(1-12月、企业全部员工);5.申请人填写的天津开发区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申请表 ;6.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7.申请人的学历/高级人才证书证复印件;8.申请人的职称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9.申请人的聘书/劳动合同复印件;10.申请人的购房合同、商品房抵押合同;11.申请人的购房发票/产权证;12.企业出具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税前工资、纳税明细表;(企业盖章)

 

10、 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的,如何申请安家费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费资助,应先向天津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基金解决,不足40万元部分由开发区一次性补齐,需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水平的证书、聘书或劳动合同、天津市给予资金的通知、房产证。
天津市未给予安家费资助的,本人可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的企业和人才情况进行核准,报管委会批准后分4年兑现安家费资助,每年10万元。每次申报时需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水平的证书、聘书或劳动合同、房产证。劳动人事局每年十二月份受理当年安家费的申报,并核实受助人仍在本单位工作且所购房屋未转让,否则停止发放资助经费。

 

11、 人才子女入托儿所、入幼儿园、就学时如何办理手续?
 

答:办理人员持符合人才条件的证明材料到劳动人事局人才开发科,劳动人事局为符合条件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办理人员持证明(高级人才持“开发区高级人才证书”)到相应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办理就读手续。

 

12、 如何办理人才子女及配偶的户口调入手续?

 

答:人才所在单位开具调动户口申请,劳动人事局发放表格、开具调档函,人才回原籍调动档案,天津市人事局对人才本人及配偶档案进行审核,向符合条件人员发放调动信,人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和平区唐山道30号)开具户籍准迁证,人才回原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3、 海外归国创业人才如何申请子女学费补助?

 

答:需在每个学年结束后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向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申报人员及子女护照、申报人员学历职称等学术水平证书、申报人子女出生证和入学证明、子女就学交费凭证。

 

14、 企业如何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

答:企业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撰写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请示、提交证明企业科研技术水平、人才状况的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四份。

 

15、 问:企业如何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答:企业填写《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请表》,提交企业科研水平、人才状况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提交三册。

 

16、 问:建立博士后工作分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后,如何申请一次性科研经费?
 

答:国家或天津市下发通知后,由劳动人事局向财政局申请科研经费并向相应企业下发,无需企业申报,该经费是给予企业的科研经费资助,应用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不得挪作它用或用于人员奖励。

 

17、 问:建立博士后工作分站后,企业如何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

 

答: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设在劳动人事局,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申请进站时,需由博士后本人在中国博士后网站(www.chinapostdoctor.org.cn)登录并下载个人简历、科研课题情况,企业填写好《博士后课题立项审查表》后一并提交劳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对博士后进行进站考核,通过考核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18、 问:进站博士后如何申请补助经费?

 

答:博士后通过进站考核和中期、出站考核后,劳动人事局向财政局申请博士后补助经费后,向博士后发放,无需博士后或所在企业申请。

 

19、 问:企业如何申请选派员工参加国际化人才培养?

 

答:培训名额按照支持重点产业、各企业平衡的原则分配。需由人员所在企业于每年年初提出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执行时由企业垫付资金,培训结束回国后将各种票据和培训总结报劳动人事局,开发区补贴20%费用,最高为2万元。劳动人事局将每年季度办理一次报销手续。

 

20、 问:开展人才学术技术交流研讨及专家人才评价工作,如何申请费用补贴?

答:开展部门需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经劳动人事局根据活动方案核定补贴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劳动人事局向开展部门拨付资金。

 

21、 问:企业开展技能人才的培训,如何申请补贴?

 

答:企业开展技能培训,需由企业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后执行,企业委托的培训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需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审核。培训结束后办理培训费和鉴定费补助,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补助。

 

22、 问:各类组织开展职业竞赛活动如何申请经费资助?

 

答: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需由主办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报劳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根据活动方案核准资助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劳动人事局向相关部门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获得资助部门要提交活动总结。

 

23、 问:开展跨省市、地区及国外人才引进和交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何申请资助?

 

答:开展上述活动的,由主办方提交活动方案报劳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根据活动方案核准补贴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拨付资金,活动结束后,获得资助部门要提交活动总结。

 

24、 问:企业通过猎头等方式引进人才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如何申请补贴?

 

答: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企业须事先报劳动人事局备案。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六个月后,企业可提出补助费用申请,提交引进人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劳动合同、企业与人才服务机构合同,经核定后支付。

 

25、 问:企业如何申请与开发区联合设立奖学金?
 

答:泰达奖学金由开发区管委会和设奖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奖学金命名为“泰达+出资企业名称奖学金”。有设奖需求的企业于每年8月份将设奖方案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方案应包括设奖学校、专业、奖级、金额等内容。劳动人事局评估后确定联合设奖企业名单及资助金额。

 

二、政策要点解释:

26、 问:规定第二条所提“开发区管辖范围”包括哪些地区?
 

 答: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范围除了管委会所在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塘沽区军粮城的西区。

 

27、 问:本规定第五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8、 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要求“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哪些奖励?
 

答:要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奖项。

 

29、 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如何理解?
 

答:要求技术水平达到国内该领域领先水平,此项需由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认定。

 

30、 问:规定第六条高级人才条件中“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或研发机构成立时在开发区工商部门注册备案时的公司章程内注明的股权比例为准,也可以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作为凭证。

 

31、 问: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各类人员的年薪如何计算?
 

答:该条所指各类人员的年薪均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所得。

 

32、 问:符合规定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条件的人员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证件?
 

答:符合高级人才条件人员可以申办《开发区高级人才证书》作为享受奖励政策的依据,符合其他条件人员不需办理证件,在办理奖励手续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33、 问:规定第七条对于企业急需的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如何理解?补贴费用如何计算?
 

答:是指企业可以通过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开发区按照双方协议所发生的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人次最高补助10万元。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企业须事先报劳动人事局备案。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六个月后,企业可提出补助费用申请,经核定后支付。

 

34、 问:规定对“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如何界定?
 

答:界定条件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范围为准。

 

35、 问:高级人才公寓有何管理规定?

 

答:高级人才公寓使用限期最长为2年,期满后,入住者应及时搬出公寓,保证公寓正常周转。高级人才在租住公寓期间,工作调离开发区的,公寓管理部门将收回公寓。入住人才公寓期间物业管理费、网络通讯费、能源费等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由入住公寓人员缴纳。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现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36、 问:高级人才住房补贴有何规定?

 

答:不申请高级人才公寓的,可以向劳动人事局申请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申请高级人才公寓相同。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最长为2年。2006年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每月1500元人民币。该标准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适时调整。

 

37、 问:规定第九条符合何种条件人员可以申请安家费?
 

答: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的,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的企业和课题进行核准,并经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认定。其中“负责人”是指项目第一主持人。

 

38、 问: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如何申请安家费资助?
 

答:符合条件人员应先向天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处申请天津市的补助经费,不足部分可向开发区申请补贴。天津市未给予补助的,经本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可给予补贴。对于在区内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天津市未给予安家费资助的,本人可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安家费资助,安家费将分四年支付,每年十万元。

 

39、 问:申请安家费资助,对购买的房屋有何要求:
 

答:因为提供安家费是为了解决人才居住困难,所以无论新房还是“二手房”均要求是住宅,购买商铺、写字楼、厂房等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不予资助。

 

40、 问:符合条件人员在开发区购买“二手房”是否可以享受安家费资助?
 

答:购买“二手房”后,按相关部门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享受安家费资助。

 

41、 问:规定第十一条开发区每年资助1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外培训如何选拔?
 

答:申报人员一般应为45岁以下,本企业内的技术骨干。培训名额将在区内重点产业、企业中按照平衡的原则选拔。

 

42、 问:高技能人才培训比例上升幅度如何计算?

 

答:高技能人才培训比例由劳动人事局根据获得证书人员占企业办理正式人事关系的生产人员比例进行核准,以当年12月和上年度12月作为比较时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提升可列入新增培训比例中。技能型人才培养比例每年上升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培训费用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资助比例不超过40%。

 

43、 曾享受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人才,若符合第十六奖励条件的,是否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奖励?

 

答:可以继续享受奖励,但两项政策累计享受时间为5年,其中购房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额。

 

44、 问:《规定》第十六条人才奖励政策中,“如果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扶持”如何理解?

 

答:是指开发区各类人才如在开发区内购房的,比照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奖励。年薪总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按30万元人民币年薪基数的奖励金额计算。申请人需第一次购买商品房且购房者必须是商品房的产权人,并与购房合同、发票一致,有效期自政策颁布之日起五年内实施。
曾享受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人才,若符合第七条第四款奖励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奖励,但两项政策累计享受时间为5年,其中购房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额。

 

45、 问:规定中所指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包括哪些范围的奖励?
 

答:国家级奖励是以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奖励,不含国家科技部的奖项。省部级奖励是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部级以上工业公司颁发的奖励,不含上述单位下属部门颁发的奖励。

 

46、 问:第十八条“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包括哪些?
 

答:包括国务院、国家科技部、天津市及国务院所属部委资助的经费。

 

47、 问:第十八条中,如果获得的是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子项,是否可以申请奖励?
 

答:可以申请奖励,但该企业必须列入经费资助部门经费资助文件的名单中,开发区将按照该子项资助经费额度进行奖励。

 

48、 问:第十八条中的“项目第一主持人”如何认定?
 

答:项目第一主持人以给予经费资助的部门批文为准,批文中未注明的第一主持人的,认定批文名单中第一位。获得经费的单位不是开发区注册企业而第一主持人是开发区人员以及获得经费的单位为开发区企业而第一主持人不是开发区人员的,不能申请该项经费资助。

 

49、 问:给予获得资助项目第一主持人2%奖励的,如何支付资金?
 

答:该奖励款项分次拨付,国家或省部级第一笔资助经费到帐后奖励到帐款项的2%,最高不超过5万元;待国家或省部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且课题通过经费资助部门验收的,奖励其余款项。

 

50、 问:第十九条高技能人才获得天津市奖励的,开发区给予员工所在企业的奖励如何使用?
 

答:开发区给予企业的奖励是用于企业继续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训的资金额度,由企业安排员工在滨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主选择培训专业。该项资金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超过有效期没使用完的,不能延期使用。

 

51、 问: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开发区注册并具备如下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分站:1、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52、 问: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开发区注册的具备如下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重视科技投入,能够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53、 问:规定第二十一条所指博士后课题有何要求?

 

答:博士后课题是经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立项、批准开展的课题。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以该机关名义颁发的奖项,不含其下属部门颁发的奖励。

 

54、 进入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补贴如何发放?

 

答:进入博士后工作分站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25000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25000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50000元。进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15000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15000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30000元。

 

55、 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的在SCI或EI检索期刊如何认定?对论文还有何其他要求?
 

答:要求通过国际互联网能在国际期刊检索系统中检索到。论文要求博士后独著或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所在的博士后分站名称,以博士后联合培养的流动站为发表单位的不给予奖励。

 

56、 问:泰达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哪些人?对学生可有要求?
 

答: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或本科三、四年级在校学生,品学兼优、刻苦进取、学有所长,所学专业是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专业。每个学校的获奖学生一般不多于20人。泰达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为:1、身体健康、品学兼优。2、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或本系前30%以内。3、主要学科成绩优秀。4、有到开发区就业意向人员优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提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是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规定》所提的“机构”不包括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下设部门和机构以及天津开发区控股公司。

第三条 《规定》第三条所提“泰达人才专项资金”在开发区预算中列支,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支出。

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开发区财政部门是指开发区财政局。

第五条 政策兑现申请由劳动人事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一致的,报分管劳动人事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劳动人事局与财政局意见不一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中对各类人才的年薪要求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所得。

第七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鼓励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企业和机构除外)的人才只能认定享受《规定》第六条所指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管理人才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规定》第七条所提“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是指:对于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引进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开发区给予30%的资助,每人次最高补助10万元。

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招聘的,企业须事先报劳动人事局备案。企业与引进的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企业所引进的人才在实际工作六个月后,企业可提出补助费用申请,经核定后支付。

第九条 《规定》第八条所提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的界定条件以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规定》第八条中高级人才公寓和白领公寓的管理部门为劳动人事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公寓也可申请住房补贴。由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在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范围进行核准。

公寓使用限期最长为2年,期满后,入住者应及时搬出公寓,保证公寓正常周转。人才在租住公寓期间,工作调离开发区的,公寓管理部门将收回公寓。

不符合入住公寓标准需要入住的及居住期满仍需使用公寓的,需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使用。

入住公寓期间物业管理费、网络通讯费、能源费等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由入住公寓人员缴纳。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现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入住人员承担。

公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不申请公寓的,可以向劳动人事局申请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与申请公寓相同。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最长为2年。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人才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400元。该标准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规定》第九条中,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的,由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对申请的企业和课题进行核准,并经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认定。其中“负责人”是指项目第一主持人。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费资助,应先向天津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基金解决,不足40万元部分由开发区一次性补齐。

对于在区内高新技术领域担任重要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天津市未给予安家费资助的,本人可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安家费资助,安家费将分四年支付,每年10万元,劳动人事局每年十二月份受理当年安家费的申报,并核实受助人仍在本单位工作且所购房屋未转让,否则停止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规定》第十条海外归国创业人才子女学费补助的,需在每个学年结束后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向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的企业,于每年年初提出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每年资助的人员总量不超过100人,申报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培训名额按照重点、平衡的原则分配。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优惠的企业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经劳动人事局批准后执行,企业委托的培训和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需经劳动人事局备案、审核。培训结束后办理培训费和鉴定费补助。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补助。

高技能人才占一线员工的比例由劳动人事局根据获得证书人员占企业办理正式人事关系的生产人员比例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规定》第十四条所提“技能竞赛资助”是指对竞赛主办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资助。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需由主办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和申请补助资金额度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七条 曾享受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人才,若符合《规定》第十六条奖励条件的,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奖励,但两项政策累计享受时间为5年,其中购房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额。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十九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在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后3个月有效期内,将申请材料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经劳动人事局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规定》第十九条的奖励是指在获得国家和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按照天津市的奖励额度,给予奖励。

企业申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奖励金时,须向劳动人事局提交培训计划和方案,在天津滨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和专业,在获奖后的当年内实施培训计划。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奖励的各类人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劳动人事局进行核实,按照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额度2%匹配的原则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如果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经费分批拨付的,该奖励款项也将分次拨付,国家或省部级第一笔资助经费到帐后奖励到帐款项的2%,最高不超过5万元;待国家或省部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且课题通过经费资助部门验收的,奖励其余款项。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规定》第二十条给予建立博士后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须用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的研究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和用于人员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开发区注册并具备如下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分站:

1、具有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科研项目。

2、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注册的具备如下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申请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1、 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较大。

2、 重视科技投入,能够为引进的博士后提供较好科研、生活条件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规定》第二十一条所提博士后研究课题是指经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立项、批准开展的课题。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务院颁发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在站博士后的扶持是指进入博士后工作分站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2.5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2.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5万元。进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开发区工作站每年给予3万元生活补贴,其中签订进站协议后发放1.5万元,通过中期考核发放1.5万元,通过出站考核后发放3万元。

博士后申请第二款奖励的论文,须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优惠的单位需提交活动方案报劳动人事局,经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提企业申请与管委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的,应于每年七月份向劳动人事局提交设奖方案,经评估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为促进开发区有线数字电视事业的发展,经管委会同意,开发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标准

    1、居民用户第一台电视终端(主机)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20元(提供50套电视节目),免费赠送一个机顶盒。非居民用户每个电视终端收费标准为每月50元(提供50套电视节目)。

    2、同名、同地址、同帐户下的居民用户第二台电视终端(副机)收费标准为每月6元,第三台电视终端(副机)收费标准为每月6元;第四台及以上电视终端(副机)收费标准按第一台电视终端(主机)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实行优惠的收费政策。凡在我区社发局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困难户,收费按上述标准的80% 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有线数字电视正式开播之日起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7号

  《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主任    李勇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设立“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匹配专项资金)”,每年资金投入总额最高上限为3000万元。

  第二条  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天津市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并有国家、天津市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指标的科研、中试、产业化以及信息化发展项目。凡在开发区注册并座落在开发区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其科技活动属于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的,可申请匹配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匹配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监督使用。匹配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匹配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章 匹配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匹配标准

  第四条  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匹配标准如下:

  (1)项目领域

  对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以及汽车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项目,匹配专项资金优先给予配套资助。

  (2)项目类别

  对于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配套资助的比例为国家资助额度的50%,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资助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的项目,开发区以贴息额的50%给予资助,贴息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配套资助的比例为天津市资助额度的30%,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天津市资助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的项目,开发区以贴息额的30%给予资助,贴息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开发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更多地领衔承担国家及天津市的重点科技项目,并支持项目申报工作。其领衔承担项目划拨开发区外单位承担的子课题部分,将不予以匹配资助。对只承担项目子课题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仅对其子课题所获得的国家或天津市资助给予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或天津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具体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承担单位,接受项目总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项目总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匹配的,除按第六条所要求外,还需提供贴息拨款通知单和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的申请,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及报批手续。

  第九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综合全区的情况,确定给予配套资助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匹配专项资金的划拨:开发区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共同承担风险,即项目经费总额中要有自筹资金。在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资助金下达后,视项目立项报告中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由匹配专项资金按比例分期划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匹配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资金使用合同的规定,专款专用。匹配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的研发,包括设备、仪器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图书资料、原材料的购置等方面。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人和项目单位需在向国家或天津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递交上述报告及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使用报告。

  第十三条  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验收与国家及天津市重点科技项目资助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同步进行。验收通过后由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有关验收材料审核后存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资金使用合同,未做到匹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收回全部匹配资金,并不再资助该违规单位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期完成任务,或没有通过项目验收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在三年内不再资助该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98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于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 李 勇   

○○三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分别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应当依法分别进行招标。建筑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或之前可采用设计竞赛方式确定建筑方案设计或建筑概念设计。

第三条 天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全部使用天津开发区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下简称区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受开发区政府采购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招标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到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商确认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活动时,应当提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情况等文件书面报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报名。

除国家及天津市指定媒体外,招标公告应同时在开发区政府网站、开发区设立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注明的投标报名有效期间内,招标人应当委派专人在开发区设立的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接受投标报名。

第六条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在完成资格预审工作后,应向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应对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资格审查合格标准,列明报名情况、拟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名单、未能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名单以及未能通过的理由等。资格预审的内容不再作为评标时的评审内容。

(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三)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公示期满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公示期满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经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及有关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进行施工招标的,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自主采用工程量确认方式和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范围中的任何内容设置暂定价格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局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三)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降价因素或措施。

(四)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不合理理由进行让利。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它合法约束条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同一个建筑业企业不能同时与其它建筑业企业组成多个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或直接隶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投标人同时参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投标担保。

(一)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履行义务。

(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 区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

(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分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分别不得少于三人,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分别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技术评审组将技术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后,转经济评审组,并由经济评审组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非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

(三)专家评委依法从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政府机构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并在评标结束前保密。

第十四条 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定标方法可采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和综合评定法。

(一)采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的,招标人必须从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中,选取经评审的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1) 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指定工程任务的履约能力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并且;

(2) 投标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工程的适当性以及能力等特定要求均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遵守了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所有技术标准、要求和条件,并且与规定的评标标准没有实质性偏差,并且;

(3) 投标报价不低于该企业成本价。

(二)综合评定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中标的评定标方法。综合评定法采用以计分为基础的评定方式,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载明评标时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以及各因素量化的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其中商务报价部分所占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并且最低报价的投标应取得商务报价评审的最高分。

(三)区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确定中标人。对于不能采用通用技术进行施工、有特殊施工技术条件要求或设计与施工内容难以分割的工程,不宜应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的,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同意,可以采用综合评定法确定中标人。

(四)其它投资性质的工程施工招标,以及设计、勘察、监理、设备等非施工类招标,招标人可自主决定选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或综合评定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评标定标程序和要求。

(一)进行两阶段评审。

要求投标文件内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密封。商务标内只含最终投标函和工程量(设备)报价清单,技术标内应包含与商务标内工程量(设备)报价清单内容格式一致,但不包含价格内容的工程量(设备)清单,以作为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重大漏项的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

投标文件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存在重大偏差或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三)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

1)采用最低应答标评定法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技术标进行综合评估校核,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评标委员会经质询后对评定不合格的投标予以拒绝。

2)采用综合评定法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量化的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对有效标的技术标进行评审打分。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技术标有严重技术缺陷或技术标得分低于技术标满分的百分之七十的,难以保证工程(设备)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时,经质询后可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当通过技术标评估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使招标缺乏竞争性时,评标委员会应宣布招标失败并写出评标报告。

(四)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

1)采用最低应答标法的,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技术标合格的投标开启商务标,进行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候选中标人并写出评标报告。

2)采用综合评定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开启商务标并计算商务标得分。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 = (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商务标总权重分

投标人的总得分等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与商务标得分之和。根据投标人的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下,评审报价较低的投标人排名靠前,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候选中标人并写出评标报告。

3)当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有效标的报价均过分高于工程估价时,可拒绝所有投标并写出评标报告。

(五)对不正常低价进行质询。对于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报价水平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提供书面解释,以说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本企业成本价,并且能够保证该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工期要求履行合同,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人中标。

(六)对于技术要求简单或结构不复杂的一般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技术标评审的,经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十六条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确认后,将得出评标结果的评标报告抄送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评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不得无故更改评标结果。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十七条中标结果。

(一)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内(含三日),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无收到实名投诉,招标人应当到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商确认书,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含十四日)完成。其它内容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含七日)完成。

第十八条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依法重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一)未依法评标的。

(二)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三)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的,招标委员会可以提出相同要求。

第十九条实名投诉处理。

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如收到实名投诉,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或确认手续。开发区招标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实名投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下一步手续,投诉人可向其它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或其它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二)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保证招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三)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它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四)区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中,以最低应答标法确定中标人的,银行保函金额可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以综合评定法确定中标人的,银行保函金额可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者个人,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以报价太低等为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不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依法取消其一定期限参与开发区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103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 勇   

○○三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开发区投资者和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居住环境,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住宅(含多层及高层住宅、别墅、公寓等)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在内的单一的或综合的物业。

本规定所称非住宅物业,是指商业设施、写字楼、酒店、宾馆等商业物业;厂房、仓库、仓储中心等工业物业;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其他物业。

本规定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甬道、绿地及绿化设施、公共照明设施、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电梯、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四条(实行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物业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已建成物业,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物业管理;单一业主的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行业发展原则)

开发区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原则,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第六条(主管部门)

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

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及相关政策、实施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活动以及协调物业管理纠纷等。

第七条(相关部门)

开发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安、价格、工商、环保、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八条(自治主体)

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实施自治管理。

第九条(业主与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的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相关约定内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的义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方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业主大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五)审定、修改物业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六)决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八)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一)应当是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四)能够遵守业主公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委员会设执行秘书一人,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不尽职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

(五)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六)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七)发现个别业主侵犯多数业主利益时,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销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大会章程、修订业主公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聘用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物业管理服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召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在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召集。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集,或者要求物业管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仍不召集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也可以由业主按规定程序自行召集。

业主委员会改选、补(增)选时,业主大会会议由原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原业主委员会不召集的,业主有权要求原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原业主委员会仍不召集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也可以由业主按规定程序自行召集。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当告之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以备业主、使用人进行查询。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聘用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续筹和使用维修基金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决议时,需充分考虑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做出决议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公告后的业主大会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备案)

业主大会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备案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活动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照每年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也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章程)

业主大会章程应当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等事项做出约定。

开发区业主大会章程示范文本由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标

第二十五条(从业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开发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实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人为损坏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四)委托专业服务公司承担专项服务;

(五)拒绝任何形式的不合理摊派;

(六)可以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服务费;

(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二)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制度;

(三)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四)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受理业主查询;

(五)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档案和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

(八)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

(九)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相关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标制度)

开发区推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制度。开发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应当报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新建住宅物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已建成住宅物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规模较小的,经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条(招标组织)

首届业主大会成立以前,开发建设单位作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招标的定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由业主委员会编制的招标文件需经业主大会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二)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物业管理用房、维修基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情况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服务标准;

(四)投标书格式;

(五)投标书的送达地点、截止时间;

(六)开标、评标的地点、时间;

(七)定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投标书)

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信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业绩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及相关措施;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四)物业维修养护计划等。

第三十三条(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有关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奇数),其中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做出澄清或说明。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业代表业主大会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的界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明显低于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收费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首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首届业主大会决定聘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对抗该决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买受人确认)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新建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内容。物业买受人购买新建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经过物业买受人确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买受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签署业主临时公约)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新建物业前,应当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管理区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修订业主临时公约,制订业主公约。

第三十八条(建设期介入)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了解熟悉物业相关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情况,为实施物业竣工后的物业管理做好准备。

第三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移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三)业主分户清册;

(四)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书文件;

(五)其他物业管理有关资料。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上述物业档案资料完整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新建物业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比例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第五章 物业接管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移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满不续约或者解除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接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物业接管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档案资料。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收到物业档案资料后15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等进行现场查验、移交。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接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满不续约或者解除合同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关物业档案资料,同时办理下列相关事项移交: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余额和财务账册;

(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场地、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原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的物业档案资料及相关事项后15日内,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等进行现场查验、移交。

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业档案资料及前款所列相关事项。

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移交的物业档案资料及相关事项后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等进行现场查验、移交。

第四十四条(接管责任书)

现场查验、移交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接管责任书。物业接管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接双方、接管时间;

(二)物业的基本情况;

(三)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四)接管后发生质量问题及意外事故的处理约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物业保修)

新建房屋按照国家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开发建设单位可与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约定保修事项,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有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第四十六条(用途管制)

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业主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及相邻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如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七条(物业经营)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事宜由业主大会决定,收费标准经开发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同时,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会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经营所得相关收益,由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应当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维修与协助)

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及场地需要维修时,责任方应当及时修复,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责任方未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相关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物业使用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的承重结构,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损坏、改变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消防通道、共用设施、设备;

(三)在屋顶堆放物品或者在阳台、露台、楼板上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堆放物品;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噪音;

(六)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七)侵占、毁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八)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排水设施养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外溢,雨水井、污水井和化粪池应定期清理。饮食业污水排放应符合开发区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二)业主、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排水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的,疏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外墙和屋顶养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外墙和屋顶的养护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外檐墙面脱落、损坏时,应及时修复;

(二)外墙、门脸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三)屋顶渗漏,应及时修复。

第五十二条(电梯养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的养护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劳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专人检修保养,建立检修登记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三)紧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发生故障时应于24小时内修复。

第五十三条(环境卫生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共通道、门厅、栏杆、扶手、楼梯、电梯、门窗、甬道、绿地、设备间等部位的公共卫生应定时清扫,保持清洁;

(二)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工业垃圾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归集到指定地点,委托环卫部门定时清运,禁止随意堆放,相关费用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三)特殊气候条件下,应当增加环境卫生清扫次数。

第五十四条(公共秩序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定车辆行使路线、限速行驶,车辆应定点停放、存放;

(二)设置门卫24小时值班,定时巡视并记录;

(三)定期对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并做好巡视记录。发现损坏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四)制止摆摊、设点行为;

(五)对公共通道、防火通道的照明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十五条(消防设施的维护)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的养护管理,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修复,确保物业的消防安全。发现人为造成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进行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

第五十七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资料、合同、维修基金账目、财务账册及物业修缮管理等档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时各类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维护)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许可,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出租。

物业管理用房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五十九条(相关设施维护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部门,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与最终用户签订供应、使用合同并收取费用。同时,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六十条(专项维修基金)

涉及两个以上业主的物业,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区住宅物业的维修基金管理依据天津市维修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非住宅物业的维修基金管理参照住宅物业的维修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一条(服务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物业管理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不得降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监督和指正;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

(五)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及合同终止时的移交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十三条(合同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服务及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等公共秩序的管理、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查询服务;

(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十五条(专项服务委托与管理权转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担专项服务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将物业项目管理权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十六条(合同届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六十七条(费用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费依据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确定。

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政府指导价格,按照合理、公开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由开发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费用的收取)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经开发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使用人拒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业主负承担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提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十九条(费用的支出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范围包含以下方面: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保洁费用;

(五)绿地及绿化设施、公共照明设施和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管理、维护费用;

(七)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提取的活动经费;

(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服务费用;

(十)合理利润及法定税费。

第七十条(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使用后,已销售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未销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十一条(相关服务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使用人或专业经营服务部门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以其收益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不足,相关服务费用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行业协会)

开发区积极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设,培育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扶植政策)

开发区鼓励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规模化经营、专业化服务。具体扶植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由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14日实施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和1989年2月16日实施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宇使用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102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 李 勇   

二○○三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燃气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天津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燃气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 开发区供气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气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燃气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气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道燃气建设管理

第五条 燃气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燃气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

第七条 燃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

第八条 燃气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燃气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气设施,应向供气经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气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施工设计说明;

(二)用气负荷分布图;

(三)供气工程施工图;

(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气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气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供气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 用户供气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气经营单位中间验收,主要材料、设备应提供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 燃气用户接口位置由供气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供气合同签订后,由供气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括公建)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应按照出售、出租情况及用户的使用要求按户安装计量仪表)。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气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及设施建设至用户用气设施(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的安装,不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费用),其中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由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内一至二米(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建阀门井,其中井及井内设施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选型及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气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气经营单位将供气管线及设施建设至用户用气设施(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的安装,不包括计量仪表及用气设施费用),其中计量仪表由供气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因工程需要,供气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施工造成原设施破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 管道燃气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在用气(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用气合同及安全用气协议。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签订供用气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气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能源可供证明;

3、建筑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

4、燃气管网竣工图。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气经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气源前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已通气用户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气经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气经营单位将依据燃气合同终止供气。

第十五条 用户要求临时停气,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气经营单位,并办理停供手续。供气经营单位届时检查供气设施并切断气源。

在用户停止用气后,要求恢复供气,应在用气前15日向供气经营单位提出恢复用气申请、办理手续并交纳接口费用,供气经营单位负责按照用户的用气时间接通供气管线、恢复供气。

第十六条 原户迁出,新用户进入,在用气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气经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一个月前办理。原用户拖欠气费的,补齐拖欠气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用户用气状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与供气经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在开发区范围内迁址的用户,应与供气经营单位重新签订供气合同。原址使用不超过五年,且新址燃气需用量小于或等于原用气量时,不再交纳供气设施配套费;如新址用气量大于原用气量,应交超出部分的供气设施配套费。如原厂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与其他用户已办理燃气过户手续的,应重新交纳新厂址的供气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 供气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气。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的,应前7天通知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气时,应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气,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气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十九条 用户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气源和私自拆装燃气具。

第四章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区燃气设施实行分级管理。

1、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用户),供气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仪表,计量系统以下设施由用户管理;计量系统及以上设施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自入户阀门井至计量仪表(包括计量仪表及阀门井内设施)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括公建用户),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至用户用气设施前第一道截门(包括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更换),用气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

3、公建用户由供气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至用户用气设施前第一道截门(其中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气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工作时,必须事前通知供气经营单位,供气经营单位亦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及时通知供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堆存物品;

2、向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在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安全保护距离内和通往上述燃气设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4、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5、使用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让的燃气器具;

6、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备,设施及燃气器具;

7、擅自掀动、埋压燃气管道上的检查井;擅自开关室外燃气管道上的阀门。

8、 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燃气。

9、擅自接通燃气管道或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

10、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1、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

12、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施工所铺设的任何管线,需与燃气管线交叉铺设或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平行铺设时,施工单位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如需要变动场院内或室内的燃气设施、燃器具等,应提前通知供气经营单位,由供气经营单位负责施工或监督施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必须在经市燃气管理处批准的燃气器具经营企业选购燃气器具,且所选燃气器具应为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天津地区燃气使用要求,列入《天津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

燃气器具的售后服务由生产、经营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由具有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或改装。

第二十八条 供气经营单位应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和计量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用户可向供气经营单位咨询有关燃气及燃气器具使用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章 用气费用

第二十九条 供气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用户应交纳下列费用:

1、供气设施配套费:指用于共用燃气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该费用在签订燃气供应合同时,根据额定用气量和开发区供气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核定的数额一次性交清。

2、计量气费:指用户每月按照表计用气量交纳的燃气费用,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一次交清。

3、小区工程建设费:指用于小区气网建设的费用。

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一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瓶装液化气管理

第三十条 用户需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购买经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气瓶。并到有《液化石油气准销证》的供气经营单位办理开户购气手续。使用液化石油气40公斤以上的用户,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方可购气。

第三十一条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应设熟知安全使用常识的专人进行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烧烤、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残液。

2、明火检查泄漏。

3、私自拆修气瓶角阀和调压器。

4、气瓶间相互倒灌液化气。

5、在车间、仓库、楼道、办公室、卧室及高温有明火的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空、重瓶)。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以备灭火需要。

第三十四条 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对气瓶定期维护、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有关液化石油气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户使用气瓶与灶具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气瓶不得与炉火接近,气瓶使用空间应保持空气流通。

第七章 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设施及燃器具损坏、泄漏或者引起火灾、爆炸等情况,应立即向供气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采取可能的安全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危害程度。

第三十八条 用户场院内或室内的燃气设施、燃器具出现故障,应立即向供气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因用户使用不当或因私自变动燃气设施、燃器具引起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气经营单位可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供气经营单位可报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后,停止对其供气。

(一)擅自变动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

(二)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器具规格、型号、数量的;

(三)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第四十一条 擅自经营城市燃气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用燃气或者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

2、故意损坏燃气设施和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

3、非法阻碍燃气管理部门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施行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0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 李 勇

                           二○○三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用户、供电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电能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 开发区供电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电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电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供电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供电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 供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供电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变配电装置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电气设计说明;

(二)用电负荷分布图;

(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动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七)双电源用户有低压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

(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

(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十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电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电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供电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 用户电气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电经营单位中间验收。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正式的调试报告,经审验合格后,供电经营单位安排入网前的试验,并协助用户制定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接口位置由供电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供电合同签订后,由供电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单一业主高压用户(不含公建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将电源接至用户变电站高压进线开关上口。用户应合理进行内部规划,保证其变电站距供电经营单位提供的接入点(在拨地红线处)不大于10米,特殊情况必须大于以上距离时,需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并由用户承担多余部分的建设费用。

单一业主低压用户(不含公建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按照开发区电网总体规划就近在变电站内提供接入点,由用户在变电站低压开关的下口接线。

以上高、低压用户的计量装置需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用户(不含公建用户)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需具备分层计量功能)。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配套标准容量的收费标准向供电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电经营单位将供电系统建设至楼栋低压配电箱上口,其中计量仪表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配套标准容量的收费标准向供电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电经营单位将供电系统建设至楼栋低压配电箱上口,其中计量仪表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临时电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将电源建至建设项目拨地红线内的临时变压器跌落开关上口并安装计量装置,其中计量装置费用由用户承担。跌落开关、临时变压器及以下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 因工程需要,供电线缆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施工造成原设施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用户应在用电(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容、减容等用电变更)60日前与供电经营单位签订供电合同。 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电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电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能源可供证明;

3、建筑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

4、全套电力竣工图。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电经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电源前与供电经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已用电用户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电经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经营单位将依据供电合同终止供电。

第十五条 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进入,在用电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电经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30日前办理。原用户有拖欠电费的,补齐拖欠电费后方可办理供电过户手续。

用电状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与供电经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用户新装用电,应向供电经营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应在与供电经营单位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根据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供电经营单位办理相应的用电增容手续。

第十七条 供电经营单位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主要内容有:

(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

(二)与用户协商供电方式,并商定供电方案;

(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与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

(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

第十八条 供电经营单位为新装、增加用电的用户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90日,逾期注销。用户如有特殊情况,应于期满前与供电经营单位协商有关延长事宜。

第十九条 用户办理增、减容、暂停等用电变更手续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

第二十一条 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A的,供电经营单位以10KV以上供电,有条件的亦可供低压。用户向供电经营单位提出报装容量,供电经营单位根据经济技术分析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第二十二条 供电经营单位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电源或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二十三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供电经营单位可根据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

(三)用户装设自备电源,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并向供电经营单位备案,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供电经营单位对基建工地、市政建设或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经营单位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临时用电手续应由业主办理。

第二十五条 供电经营单位在公用设施未到达地区,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其他用户就近临时供电,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

第二十六条 转供电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供电经营单位委托用户转供电时,供电经营单位、委托转供户和被转供户三方在转供前,应就转供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计量方式、收费方式、产权划分、维护检修、停电操作等事项签订转供电协议。

未经供电经营单位委托,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第二十七条 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

第二十八条 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之四十一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次谐波负荷的管理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五十四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供电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电的,供电经营单位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电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电,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电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二条 用户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以及由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供电经营单位,并在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用户的继电保护装置应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校验。对供电经营单位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部门规定的继电保护定值,用户不得变动。

第三十四条 承装、承修电气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资质或技术等级,施工前报供电经营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并入电网的自备电厂或其他电厂,应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备有调度通讯和继电保护装置,经与供电经营单位协商,并就运行方式、调度、通讯、产权划分、有功和无功管理、电能销售、计量方式和电费计算等事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并网电厂的计量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划分处。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设置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

用户电站应24小时设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人维护,操作应执行相关的操作规程。不具备条件的用户可与供电经营单位协商委托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供电经营单位和用户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用户违反调度协议,供电经营单位将根据情况暂时停止电力供应或采取其他的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供电经营单位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供电经营单位和用户都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装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较大用户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有功及无功电力负荷曲线等资料。用电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影响的设备,其开停时间应提前通知供电经营单位。

第四十条 供电经营单位和用户都应做好节约用电工作,供电经营单位应督促、检查用户节约用电工作。

用户应采取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措施,用户应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

新建、扩建的用户应采取电耗低,效率高的工艺设备,不得采用已被淘汰和国家已经确定应进行改造的设备。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供电设施包括供电经营单位所属各类电站、架空线路、临时变台、电缆供电线路、用户各类变电站及系统上的附属设施。

禁止一切对供电设施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电设施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供电设施实行分级管理。

1、单一业主用户(不包含公建用户), 供电经营单位与高压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以用户变电站高压进线开关上口为界,高压开关上口及以上设施由供电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高压进线开关上口以下设施(计量系统除外)由用户管理;计量系统由供电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供电经营单位与低压用户管理分界点以其接电的供电经营单位变电站低压开关下口为分界点,低压开关下口及以上设施由供电经营单位管理,低压开关下口以下设施(计量系统除外)由用户管理。计量系统由供电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含公建用户),供电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及以上设施由供电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包括计量系统的定期校验和更换);计量系统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

3、供电经营单位与公建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 计量系统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计量系统及以上设施由供电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计量系统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4、临时用电的管理以跌落开关为界,跌落开关上口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维护、维修及管理,跌落开关上口及以上设施由供电经营单位维护、维修及管理。计量系统由供电经营单位维护、维修及管理,其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用户承担。

第四十三条 电缆沟、直埋电缆供电线路及架空供电线路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此类设施;在地下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挖坑取土、打桩施工、建造临时和永久设施;不得在电缆线路上堆放任何物品,各种机动车、工程车辆不得穿越;不得在电缆线路中种植乔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地下管线需与电缆线路平行敷设或交叉时,施工单位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电经营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施工工艺应满足国家有关规程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架空供电线路防护范围内不得搭设各类临时构架及建造房屋;不得在线路上使用吊车作业;不得在架空线路下建房及建设临时工棚等;不得擅自在供电线杆上搭接通讯线路及其他临时设施。

架空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取土挖沟施工。如特殊原因需要施工时,应经供电经营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六条 因总体规划要求,需迁移或改造供电设施、施工单位应持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文件到供电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在架空线路上穿越施工的单位,应向供电经营单位申请停电,经同意后方可停电作业。

第五章 用电费用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

(一)基本电费:指非居民用户每月按照供电合同的负荷容量交纳的费用。

(二)电度电费:指用户每月按表记用量交纳的费用。

(三)线、变损收费:指变压器及线路的电力损失费用。

(四)小区工程建设费:指用于小区电网建设的费用。

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一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供电经营单位按照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受电点和不同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计量电度表。难以分类电度表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计量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开启等均由供电经营单位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条 装设在35KV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35KV及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

第五十一条 单一业主高压用户应承担上级电站出线开关下口至用户电站高压进线开关上口所发生的线路损失。

单一业主低压用户应承担供电经营单位变电站低压开关下口至用户配电室(柜)进线开关上口所发生的线路损失。

对使用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线变损失。

第五十二条 居民用电应安装电度表,按实际用电量交费。鼓励居民安装、使用先进的计量装置。

第五十三条 用户对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损坏应负责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户因故需要移动表位的,应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供电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的周期校验的更换计费电度表。

用户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的,供电经营单位应予办理,并预收校验费。校验结果应及时通知用户。经校验合格者,不退校验费,不合格者,供电经营单位应退还校验费。用户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各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级有关部门参加处理,用户要求校验自备分表,供电经营单位应予校验,并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十五条 计费电度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的,依照《供电营业规则》之八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的计量错误,按《供电营业规则》之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用户应按照供电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用电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供电经营单位、用户应遵守供电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盗窃、破坏供电设施,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99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 李 勇

○○三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供水管理,保障开发区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维护用户、供水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自来水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 开发区供水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水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供水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供水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供水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 供水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 自来水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开发区供水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水设施,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水管道设施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供水管理设施设计说明;

(二)用水负荷分布及计量装置的方式;

(三)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水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供水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 用户供水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水经营单位中间验收,主要材料、设备要提供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 用户接口位置由供水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供水合同签订后,由供水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含公建)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需具备分层计量功能)。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水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水经营单位将供水管线建设到楼栋内首层地面以上10cm。计量仪表由供水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单一业主用户(不含公建),由供水经营单位将供水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内一至两米并建计量表井,计量仪表由供水经营单位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井及井内仪表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水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水经营单位将供水管线建设到楼栋内首层地面以上10cm。计量仪表由供水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临时用水用户由供水经营单位 将供水管线接至建设项目拨地红线内一至二米(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建计量表井,计量仪表由供水经营单位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中建井及井内仪表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量表井以下管线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 因工程需要,供水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施工造成原设施破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用户应在用水(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与供水经营单位签订供水合同。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水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水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在签订供水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能源可供证明;

(三)建筑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

(四)给水管网竣工图(用户接管点内)。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水经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水源前与供水经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用户应在用水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水经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水经营单位将依据供水合同终止供水。

第十五条 用户要求临时停水,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供水经营单位 ,并办理停供手续。供水经营单位届时检查供水设施并切断水源。

用户停止用水后,要求恢复供水,应在用水前15日向供水经营单位提出恢复用水申请、办理手续并交纳接口费用,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按照用户的用水时间接通供水管线、恢复供水。

第十六条 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迁入,在用水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水经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30日前办理。原用户拖欠水费,需补齐水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用户用水状况发生变化者,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与供水经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凡在开发区内迁址的用户,应重新签订供水合同。如原址使用不满五年,且新址用水量小于或等于原用水量的,不再交纳供水设施配套费;如新址用水量大于原用水量,需交纳超出部分的供水设施配套费。如原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已与其他用户办理了用水过户手续的,应重新交纳新址的供水设施配套费.

停止用水超过90日,又未办理停水手续的用户,供水经营单位可依据供水合同拆除其供水设施。用户需要恢复用水时,应重新办理安装手续。

第十八条 供水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水。因供水设施计划检修需停水的,供水经营单位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用户;因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维修等原因临时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水,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水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十九条 用户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水源和私自拆装水具。

第二十条 用户不得占压计量设施,对占压计量设施而影响表计核查及维护维修的,而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加改正的用户,其当月水费依据合同按历史最高用水量核收。

第二十一条 自来水公司的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司泵工、设备管道维修工上岗前应接受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从事水生产和水质化验的人员,应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定期体检。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供水设施实行分级管理。

1、单一业主用户(不包含公建),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表井下口,计量表井以下设施由用户管理;计量表井及以上设施由供水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表井内设施及计量仪表的维护、维修、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含公建),供水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阀门,管理点及以上设施由供水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包括计量仪表的定期校验和更换),管理点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

3、供水经营单位与公建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阀门,管理点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 管理点及以上设施由供水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 其中计量仪表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4、临时用水用户,以计量表井为界,计量表井以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维护、维修及管理,计量表井及以上设施由供水经营单位维护、维修及管理,其中计量表井及井内设施的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各类闸阀及消防设施、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

供水企业取水河道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河道堤防坡脚外30米内,预沉池、沉淀池和清水池界外30米范围内,水厂、泵站、井群或单井界外30米范围内,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

在上述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建造房屋和构筑物,不得实施埋设线杆,堆放物品,种植乔木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上述开发区供水设施安全距离防护范围内搭盖棚亭,种植灌木和草坪,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

因供水设施维修和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或清除在供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各类设施、物品,供水经营单位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在施工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动用、改装、损坏供水设施,不得私自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取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

第二十八条 因总体规划需要,需迁移或穿越供水管线、附属设施的,或威胁供水安全的工程施工项目,施工部门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后到供水经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制定出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任何施工单位和用户内部的供水系统均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要连接时,应向供水经营单位申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连接。

对用户自管的给水系统发生严重跑冒滴漏现象及严重危及供水水质的,供水经营单位应予以停水,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条 用户新建、扩建、改造的建筑物,所需供水水压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合格标准时,应设置高位水箱或其他加压设施。

第三十一条 市政消防栓和用户表井内的无表防险是专用消防设施,日常处于铅封状态,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活动。遇有火险时,用户方可使用并应及时通知供水经营单位做相应处理。

第五章  用水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其水费标准应按最高类别计算或在供水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用户用水需交纳以下费用:

1、供水设施配套费:指用于共用供水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该项费用在签订供水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2、临时用水押金:指临时用水户应按占用供水设施的数量和大小交纳用水押金。停止用水后,供水设施完好的,退回押金。

3、计量水费:指用户每月按照表计用水量交纳的费用,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一次交清。

4、防火准备费:指用户每月按入户无表消防的口径交纳防火准备费。

5、小区工程建设费:指用于小区水网建设的费用。

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一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水经营单位、用户应遵守供水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但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供水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用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1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 李 勇

                           二○○三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保证安全、可靠、稳定的供热,确立正常的供热秩序,维护用户、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热能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 开发区供热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热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承担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供热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 供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应向供热经营单位提供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热设施的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施工设计说明;

(二)用热负荷分布图;

(三)供热工程施工图;

(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热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热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供热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九条 用户供热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须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热经营单位中间验收。主要材料、设备如直埋保温管、无缝钢管、阀门管件、水泵电机、计量装置等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

用户自身新投运蒸汽管线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吹扫,吹扫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如出现意外事故,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吹扫费用由用户支付。

用户自身新投运采暖系统应在供热经营单位监督下进行系统清洗,清洗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凡系统清洗不合格的,应由用户自行负责解决直至合格。

第十条 用户用热接口位置由供热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供热合同签订后,由供热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括公建)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需具备分层计量功能)。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热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热经营单位将供热管线建设至楼栋内首层地面以上10cm。计量仪表由供热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2、计量用热或二次换热的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由供热经营单位将供热管线接至热交换站或计量室外一米。热交换站或计量室距供热经营单位提供的接入点(在拨地红线处)不应大于10米,特殊情况必须大于以上距离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用户承担多余部分的建设费用。其中计量装置需由供热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非计量采暖的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由供热经营单位将供热管线接至拨地红线内一至两米并建阀门井,其中建井及井内设施费用由用户承担。

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向供热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热经营单位将供热管线建设至楼栋内首层地面以上10cm。计量仪表由供热经营单位统一选型、统一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使用蒸汽的用户由供热经营单位将蒸汽管线接至用户热交换站或计量室外一米,热交换站或计量室距供热经营单位提供的接入点(在拨地红线处)不大于10米,特殊情况必须大于以上距离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用户承担多余部分的建设费用;计量系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供热经营单位选型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一条 用户用蒸汽、生活热水、采暖用热水应以计量值为结算依椐。用户用蒸汽、生活热水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用量,申请用量以单位时间内(每小时)的重量流量或体积流量为准。采暖用热水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用量,申请用量应报采暖面积和供热总负荷,用量单位为Kwh(千瓦时)或GJ(吉焦)为准。

第十二条 居民用户的采暖热指标不得超过60Kcal/m²﹒h(251KJ/m2h),其他用户不得超过70Kcal/ m²﹒h(293KJ/ m²﹒h)(采暖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受以上标准限制 )。 用户维护结构的设计应服从于该项热指标。确需超出以上指标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到供热经营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采暖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热力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系统应具有热力平衡调节功能,使系统稳定、可靠、简便、适用,易于推广。多业主小区用户和公建用户的采暖系统,必须设计为具有分户控制(一户一环)、分户收费的功能。室内散热设备必须安装能够实现温度调节,分组恒温控制的装置。

第十四条 开发区实行区域集中供热。用户不得自行安装直接燃烧各种燃料并向大气排放燃烧产物的设备。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用户可自行供热。

第十五条 因工程需要,供热管线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当允许。施工造成原设施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用户应在用热(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减、改)60日前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热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在签订供热合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能源可供证明;

3、建筑物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

4、全套采暖和用热工艺图;

5、建筑平面、立面及剖面图。

上述文件核准无误、用户交齐相关费用后,供热经营单位应在7日内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

多业主小区应由开发商在接通热源前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待售房时分别与业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非居民多业主小区内用户需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居民用户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 已用热用户应在合同到期60日前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延期手续。合同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热经营单位依据供热合同终止供热。

第十八条 原用户迁出,新用户进入,在用热状况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新老用户应持房屋转让有效文件共同到供热经营单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在新用户进入一个月前办理。原用户有拖欠热费的,补齐拖欠热费后方可办理供热过户手续。

用热状况发生变化,不办理过户手续,由新用户重新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凡在开发区内迁址的用户,应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如原址使用不满五年,且新址用热量小于或等于原用热量,不再缴纳供热设施配套费;如新址用热量大于原用热量,需缴纳超出部分的供热设施配套费;如原址使用已超过五年或已与其他用户办理了用热过户手续,应重新缴纳新址的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 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3月31日为采暖季。在供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户可与供热经营单位协商缩短或延长采暖。

蒸汽用户要求临时停止供热,应提前15日通知供热经营单位,采暖用户要求终止供热的,应在采暖季开始60日前通知供热经营单位,变更或终止供热合同,供热经营单位届时检查供热设施并切断热源。

用户停止用热后,又要求恢复供热,应在用热前15日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并交纳接口费用,供热经营单位负责按照用户的用热时间接通供热管线、恢复供热。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以上,非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设计标准。

在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

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单位不供应施工用热,但工程竣工前确需用热的,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所供热力的计量方式、用热量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单位不得无故停热。因供热设施计划检修需停热的,供热经营单位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用户。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热的,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停止供热,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的同时或恢复供热后尽快告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提供热源和私自拆装供热设施。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供热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1、单一业主用户(不包括公建用户),供热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管理分界点为非计量用户进入用户的第一道截门和计量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截门。管理点以下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管理点及以上设施由供热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计量仪表的定期校验及维护、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小区用户(不包括公建用户),由供热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到用户采暖设施,其中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截门以下采暖设施维修所需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截门以上设施由供热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包括计量仪表的定期校验及更换)。

3、公建用户,由供热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到用户计量系统,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截门以下采暖设施由用户自行管理;用户计量系统下口第一道截门以上设施由供热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其中计量仪表维修、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24小时连续生产的蒸汽用户,其计量装置应在热力管线入户处的计量室内加装;间断用热户,其计量装置设在供热经营单位热交换站内,计量装置由供热经营单位维护、维修、管理,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供热经营单位应提供不低于0.8MPa(绝压)的饱和蒸汽。用户用热压力低于主网供热压力时,必须安装减压装置。安装位置须由供热经营单位指定。减压装置需经供热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九条 使用蒸汽的用户(包括自建热交换站采暖用户),必须自建冷凝水回收装置。供热经营单位强制回收冷凝水。

第三十条 每年采暖期之前,用户应对自身采暖系统进行保养、检修、试水等或委托供热经营单位进行。经供热经营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供热。

第三十一条 用户因自身原因,需暂时停止使用蒸汽时,应及时通知供热经营单位,得到同意后方能关闭进户阀门。在未得到供热经营单位同意前,用户只能在计量表后放空消压。

第三十二条 当住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情况,危及公共安全且住宅又无法进入,供热经营单位应在公安部门、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配合下入户,采取必要措施紧急抢修。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公共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安全防护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得兴建建筑、堆积杂物;不得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得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得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第三十四条 需要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绿化、施工,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

第五章 用热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交纳以下费用:

1、供热设施配套费:指用于共用热力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该项费用应在签订供热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2、供热损失费:指用于共用热力系统的热损失的补偿,该项费用按供热合同用热量每月向用户收取。

3、计量费:指用户每月按实际用量交纳的费用。

4、小区工程建设费:指用于小区热网建设的费用。

上述费用标准经开发区物价局批准后,每年向用户公布一次,如有调整,按照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暖面积的计算方法:

非居民用户的采暖面积以建筑维护结构的外边线计算,当建筑室内最高点高于3.8米时,需在原采暖面积的基础上乘以超高系数;居民的采暖面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和敞开式凉台的建筑面积,原封闭式凉台未安装暖气设施的,凉台按建筑面积的1/2计算。

超高系数=室内最高点的实际高度/3.8

第三十七条 按面积计费的用户,热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比例增收计量费和热损失费。

第三十八条 按固定用量收费的非居民用户应在每月15日缴纳下月费用。按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在每月25日缴纳当月费用。非计量居民用户应在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采暖期全部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用户热交换站距供热经营单位提供的接口位置(在拨地红线处)超出10米时,由用户和供热经营单位按照实际距离和管网参数确定每月加收的损失费用。

第四十条 用户应如实申报用热量。如实际用热小于申请量的40%则按申请量的40%计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用户应按照供热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用热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热经营单位、用户应遵守供热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盗窃和故意破坏供热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颁布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