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投资网首页 -> 政策法规 -> 新法速递 -> 国家新法速递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财政部  提交时间:2005-07-25  目前已有 个人阅读了此文章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和第二条第(二)项关于“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停止执行。企业可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确定符合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购进软件或生产性设备的折旧或摊销年限,但该折旧或摊销年限一经选定,不得任意变动。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审计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证据或资料(包括实地调查);凡经审计认定企业不应适用财税〔2000〕25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
推荐给朋友】 【字体:  】【打印】 【关闭
 
TEL: 800 818 2699 / +86 22 25202597   我要纠错网站更新站点地图开发区地图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津ICP备05000403号
主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局
网站技术支持:天津鼎韬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获得最佳浏览效果,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为1024×768以上。
Nedstat Basic - Free web site statis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