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于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勇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合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支持方向】开发区重点扶持的服务外包领域包括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研发设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外包、财务管理外包、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客户服务外包等。
第四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开发区设立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以及企业界、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等组织的代表组成,为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开发区贸易发展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财政预算中设立1亿元的“泰达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金”,用于专项支持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七条 【资金配套】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在获得国家、天津市对服务外包产业的支持资金的同时,开发区给予50%的配套扶持。
第八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在开发区范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最高1000元/米2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为最高2000米2;在开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米2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1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最高1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以上租房补贴期限为3年。
第九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十条 【户籍办理】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户籍办理的“绿色通道”,协助服务外包企业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理天津市户口。
第十一条 【人才培训】鼓励区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对基地引进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实习补贴。
第十二条 【培训补贴】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在境内培训核心岗位员工,可事先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后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方法为分别以前一年度为基数,按每年新增培训员工数给予补贴指标。补贴标准为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人次,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补贴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开发区鼓励境内外培训机构在区内举办、参与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并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中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储备】开发区结合服务外包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与重点高校建立协调合作机制,提供人力资源需求目录,提供课程调整建议,保证专业人才的储备和供给。
第十五条 【奖学金】开发区将根据服务外包企业对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扩大泰达奖学金的设立范围,开辟企业人才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 【税收扶持】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享受国家和开发区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
1.认定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享受国家和开发区对软件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2.研发、设计、创意等服务外包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3.金融后台、客户服务中心、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财务管理等服务外包企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融资支持】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列入“泰达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的重点服务目标,根据项目要求,提供融资贷款的担保服务。
第十八条 【软件出口补贴】对于符合本规定的企业的软件出口给予补贴,标准为1美元补助人民币0.1元,并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局出口结汇统计作为补贴依据。
第十九条 【通讯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发生的国际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认证补贴】鼓励开发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50%,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行业展会】鼓励有关机构和企业在开发区举办服务外包行业的专业展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对于主办单位的部分场地租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费用支出,开发区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统计制度】根据国家最新统计标准,建立反映区域服务外包发展特点的统计制度,加强服务外包的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所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贸易发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3款、第二十条所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所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六条第1、2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所涉及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发展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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