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1.问:经济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外资企业(项目)向外资科(Tel:高熇25202691 邹芳25201355)提出申请;内资企业(项目)向亚太科(Tel:江舰25202710)提出申请;涉及到企业增资或以利润再投资的向企管科(Tel:李樱25202724)提出申请。
2.问:劳动人事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科具体负责受理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申请,联系人及电话:王杉厚(25201229)。
3.问:本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辖范围除了管委会坐落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东丽区军粮城的西区。
4.问:本规定第五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二、新建投资
5.问:新建生产性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开发区对新建生产性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二,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技术先进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 第三,新建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可享受一定的财政扶持。
6.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六条所提的建设扶持?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签署土地合同及建设扶持协议→缴纳土地款→申领建设扶持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用地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7.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七条所提的标准厂房租金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申领租金补贴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厂房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8.问:本规定第八条提到“根据所属企业类别”,企业类别是怎么划分的?
答:开发区把生产性企业分成三类,并对不同类别的生产性企业给予不同程度扶持,企业类别划分如下: Ⅰ类企业:①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30名、工业大国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的跨国公司,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②国内行业排名前10名生产性企业,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③从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生产的生产性企业。 Ⅱ类企业: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且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所列的以下领域的制造加工的生产性企业:①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②医药制造业,③橡胶制品业,④通用设备制造业,⑤专用设备制造业,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⑦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⑧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⑩特种陶瓷制品制造业、⑾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业等。 Ⅲ类企业:上述两类企业之外,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其它制造业领域的生产性企业。
9.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八条所指的财政扶持?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扶持流程:签署投资意向书→企业注册→企业开始运营→申领财政扶持。 所需资料:1.投资方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2.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方财务情况、业界地位、产品与技术介绍、项目投资计划、用地或厂房需求、能源需求、产品内外销比例、项目建成后财务指标预测等);3.经济发展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扩大投资
10.问:开发区采取哪些措施鼓励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和业务拓展?
答:第一,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可享受管委会的财政扶持。 第二,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11.问:本规定第九条所提“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该企业的增资或再投资项目的坐落地必须位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并且已经量产。
12.问: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适用国家和天津市的哪些规定?
答: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即免二减三):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13.问:企业申请本规定第十条所指的增资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公司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2、投资方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3、增资部分的验资报告;4、管委会的认定文件5、经发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14.问:本规定第十一条提到“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怎样确定?请举个例子?
答: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其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如一个企业原来生产手机(行业分类代码4014),现在新增生产有线电话机(行业分类代码4013)和无线对讲机(行业分类代码4014),则新增生产有线电话机可以享受新增业务奖励,因为行业分类代码变了;但新增无线对讲机就不能享受新增业务奖励,因为它的行业分类代码与原来的手机生产的行业分类代码一样,即均属于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制造。
15.问:企业申请本规定第十一条所指的新增业务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公司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2、投资方关于增资奖励的申请;3、新的租房合同或购地证明;4、新项目情况证明(包括:技术引进合同、设备进口或采购合同等等);5、管委会的证明文件;6、经发局认为的其他文件。
四、可持续发展
16.问:本规定第十二条所指的协作配套奖励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具体奖励标准为:按引进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如引进的是Ⅰ类企业,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提高0.5‰;如引进企业在开发区购买土地或厂房,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提高0.5‰。
17.问:企业如何申请本规定第十二条所指的协作配套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申领奖励流程:企业向经发局登记待引入项目情况→项目注册并交付注册资本→提供上述资料→经发局审核→财政局核准并兑现。 所需资料:1.申请书;2.本企业的营业执照;3.本企业出具的所引进项目属于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的证明;4.所引进项目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书;5.所引进项目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所引进项目的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18.问:本规定第十四条中“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哪些?
答:是指Ⅰ类企业。
19.问:企业申请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的财政贡献奖励需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带材料:1、经劳动人事局审查通过的工资协议;2、对奖励资金的30%用于企业一线工人工资增长或提高福利的方案(应由工会盖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3、劳人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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