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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FAQ
一、总则与操作程序
1、问:科技发展局的哪个科室具体负责受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各种申请?联系电话是哪个?
答: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负责受理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八章除外)的各种申请;联系人及电话:陈志远(25202165)、李旭嫣(25202164)。 信息化发展科负责受理规定第十二条“信息化资助”的申请;联系人及电话:吴家海(25201385)、侯鹏(25202777)。 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受理规定第八章“科普工作”相关条款的申请;联系人及电话:杨劲辉(25201010)。
2、问:申请享受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资格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1.在泰达科技创业网(http://teda.wtbbc.com/teda2004/s&t)或科技发展局网站(http://www.teda.gov.cn/kjfzj)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发展局。 4.科技发展局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3、问:申请享受本规定相关条款优惠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和机构申请规定中相关扶持与资助的办事程序为: 1.在泰达科技创业网(http://teda.wtbbc.com/teda2004/s&t)或科技发展局网站(http://www.teda.gov.cn/kjfzj)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科技发展局。 4.科技发展局与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4、问: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目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辖范围除了管委会坐落的母区外,还包括:位于西青区的微电子小区、位于武清区的逸仙园小区、位于汉沽区的化工小区以及位于东丽区军粮城的西区。
5、问:规定第四条所提“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是什么意思?
答:即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优惠扶持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本规定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普惠扶持
6、问:规定第八条“房租补贴”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开发区根据如下因素确定资助标准: 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②企业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③企业经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④所租用的办公用房和厂房面积大小。
三、高新技术企业
7、问:规定第十三条所提“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规定所指“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①具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②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③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⑥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⑦有与其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与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⑧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⑨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8、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性收入、利税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当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请认定时的审计报告); 5.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6.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7.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8.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9、问:规定第十四条提到“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规定所指“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软件开发、服务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须到国家或天津市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和年检,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确认并上报开发区高指委批准后,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相应政策。
10、问:规定第十六条“新药产业化资助”是如何分类给予资助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新药产业化资助”主要根据新药所属类别来确定: ①中药、天然药物:资助一至六类新药; ②化学药品:资助一至四类新药; ③生物制品:资助一至十二类新药。 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同时考虑如下因素: ①新药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②新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③新药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④新药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11、问:规定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产业化资助”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考虑如下因素: ①产品所属类别和创新水平; ②产品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③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规模; ④产业化项目预期的产值及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⑤产业化项目的社会效益。
12、问:规定第十八条“开拓国际市场资助”的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答:在确定具体资助标准时参照以下因素: 企业和产品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 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介入程度和发展潜力; 企业和产品为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许可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13、问:规定第十九条所提“科技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
答: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的主要技术人员。
四、研究开发机构
14、问:规定第二十条所指 “內资研发机构”如何界定?
答:内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研发机构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发(R&D)费用不低于年总收入的20%。研发费用的界定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8.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15、问:规定第四章所指“研发费用”如何界定?
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发(R&D)费用”是指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的经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研发设备调整维护费; (4)研发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中间试验费; (7)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 (8)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9)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16、问: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国家级”和“省部级”是什么意思?
答:“国家级”是指被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的研究开发机构。“省部级”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门正式纳入发展计划,发文批准组建、给予相应建设资金并通过验收和考核的研究开发机构。
17、问:规定第四章所指“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如何界定?
答:《规定》第四章所称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研发机构,是指由跨国公司等国外资金在开发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设立,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产品、技术研发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为: 1.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以企业化方式运作,产权明晰;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和产业化能力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试验)所必须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等研发条件; 5.独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美元,合资研发机构设立时的投资应不低于300万美元,“设立时的投资”是指用于研发条件建设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和实验室、办公室、中试车间等场所的购置、建造、装修费用和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6.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每年新申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到5件以上; 7.每年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占年总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研发机构年总收入的20%; 9.认定合资研发机构的,中方所占股权比例应在35%以上; 10.国家规定的其它审批条件。
18、问:规定第二十二条“内设研发机构”如何界定?
答: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机构认定标准为: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技术优势,能为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提供经济保证; 2.研发机构有明确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独立核算; 3.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技术、产品开发、二次开发、中间试验等; 4.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科技人员在15人以上,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5.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及激励运行机制,并具备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对于研发机构的科研(R&D)经费投入要达到每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且绝对值不低于100万元。
19、问:申请认定各类研发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天津开发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国家或天津市对研发机构进行批准、验收、认定等管理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原批准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开发区的正式批复文件(内资独立研发机构); 4.研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提交所在企业的相应资料); 5.研发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书、年度开发计划书和预算; 6.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7.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科技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8.在开发区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有关证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技术性收入和研发费用支出等科目。
20、问:规定第二十二条“内设研发机构”的扶持额度如何确定?
答: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资助额度最低为50万元; 在申请资助时,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但总资助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全球500强企业; 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为开发区上一年度百强企业; 研发机构中专职的研究开发人员超过30人; 被认定为天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投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研发机构积极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
21、问:对给予各类研发机构的扶持资金如何拨付?
答: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予以拨付: 1.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一次性或分期拨付给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包括研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中间实验)的仪器设备购置费以及与之相关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不得用于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其它与研究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2.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然后移交给研发机构。
五、科技服务机构
22、问:规定第二十四条所指“科技服务机构”包括哪些机构,其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科技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科技咨询、科技培训、技术贸易、科技信息、产品设计试验、分析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其它科技服务业务的独立核算机构。 开发区科技服务机构认定标准为: 1.在开发区注册并经营; 2.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产权明晰,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3.具有大本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员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前述规定的科技服务业务,相应收入占机构年总收入的80%以上; 5.有与其科技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23、问:规定第二十五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如何界定?
答:“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和接受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其认定标准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严格的财务制度,产权明晰,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且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建筑,并且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对于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应限定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且其余的建筑均应用于入孵企业的使用场地,并且不得改变用途; 3.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须满足如下规划规定:①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1.2;②建筑总高度≦32米;③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孵化项目性质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4.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本以上学历,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5.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基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融资担保的能力; 6.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技术平台、资金以及技术、信息、营销、管理咨询等综合孵化服务,正式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并配备专业人才; 7.入孵企业是经开发区科技发展局认可的、主要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 8.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自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0%的企业进出,以保持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9.在企业入住审批、孵化场地租金定价、企业入孵周期等方面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业务监管,遵守相关规定。
24、问:规定第二十六条“孵化企业绩奖励”的评比指标有哪些?
答:孵化器业绩评比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1.每年新入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 2.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咨询代理等综合孵化服务情况; 3.公共开发、实验、检测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 4.孵化基金投入、使用情况; 5.在孵企业每年新申请和新授权的专利情况; 6.在孵企业每年新获得立项的科技项目、资助金额情况。
六、金融支持
25、问: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融资担保?
答: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向科技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可提出申请,由开发区高指委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推荐,并将推荐材料送交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正常担保业务程序操作,并将该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开发区信用促进会”,督促该企业履行诚信义务。
26、问:规定第二十九条“贷款贴息”主要支持哪些项目?
答:仅限于经开发区认定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为实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而使用的银行中短期贷款。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2. 具有归属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 3. 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发展前景较好,对填补开发区技术、产品和产业链空白贡献较大,能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 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5. 申请贴息的贷款应是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技术改造的款项; 6. 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7. 项目未列入政府其它贴息计划; 8. 原则上一家企业一年只能就一笔银行贷款申请贴息资助。
27、问:规定第三十条所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哪些科技计划?
答: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天津市科委、发改委、信息化办公室、经委等单位设立的,旨在面向产业化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并有相应的经费资助的各类重点科技发展计划。
28、问:规定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主要支持哪些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答:申请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的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该企业由留学归国人员新发起或创办,在开发区内注册并经营,具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明晰;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留学归国人员所用拥有的股份占50%以上。 ②创办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在国外工作经历,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务,取得显著成绩。 ③该企业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该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应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目录》范围内。 ④企业应有一定额度的自有资金以保证企业的日常经营。
七、知识产权
29、问:规定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专利费用资助标准为: 对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专利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资助。 对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件再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2000元的资助。
30、问:规定第三十三条“专利实施资助”主要支持哪些企业的专利项目?
答:“专利实施资助”主要支持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具体条件如下: ①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专利产业化中存在资金困难; ②专利已获得正式授权并处于有效阶段,企业对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专利纠纷; ③专利技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企业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并拥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⑤专利在开发区内实施。
八、科普工作
31、问:规定第四十条所指“科普基地”是如何界定的?
答:“科普基地”是指经国家、天津市、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坐落于开发区内,具有一定的科普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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