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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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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13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于二OO六年六月七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勇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先进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批准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制造业发展金”,支持生产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制造业发展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本规定第六至十三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
本规定第十四条所涉及的生产性企业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生产性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其后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新建投资

 

    第六条 【建设扶持】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第七条 【租金补贴】新建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租用标准厂房的,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自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按签订的补贴协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之后二年减半补贴;标准厂房租金补贴的面积最高为4000平米。
鼓励企业租用第二层以上的标准厂房,对此类企业适当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购买标准厂房的,可按上述标准核算后一次性直接补贴给企业。

    第八条 【经营扶持】对新建生产性企业,根据其所属企业类别,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三章  扩大投资

 

    第九条 【增资扶持】内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在开发区形成生产能力的,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外资生产性企业进行增资或利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再投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资奖励】生产性企业注册三年后增加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增业务奖励】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实际运营三年后引进新增产品类别的制造业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新增制造业务的代码必须与原制造业务的代码不一样),按其新增业务收入的1%给予三年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为3000万元。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协作配套奖励】生产性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开发区注册经营,按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对高技术含量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管委会评估论证,最高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补贴,但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的50%。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累计贴息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第十四条 【财政贡献奖励】投产三年以上、建立员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当年度未发生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的生产性企业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扣除开发区已经在本年度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扶持)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自本规定发布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年增加额的20%、30%、40%、50%和6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中至少应有30%以上的金额以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福利形式专项用于提高企业一线工人的待遇。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生产性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相关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www.teda.gov.cn)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十七条 【复核】管委会各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本规定优惠的生产性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制造业投资和发展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TEL:800 818 2699 (86) 022 25202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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