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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加快滨海新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区域综合竞争能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83号)和市财政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勺的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二)市财政拨款;
(三)滨海委筹集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重点用于滨海新区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滨海新区功能定位和“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由滨海新区统一实施的跨区域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主要是指符合建设宜居生态城区要求,由滨海新区统一组织实施的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及重点发展的循环经济项目等。
第六条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立项报告及批复;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四)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
(五)与有关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借据(申请基金投资项目可不提供此项);
(六)项目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近期财务报表:
(七)企业营业执照。
第七条 滨海委建设发展局作为申报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其中涉及投资的项目由投融资发展局和建设发展局联合审查。经初审合格后(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滨海委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基金使用的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贷款贴息。
(一)基金直接投资属于政府投资。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在滨海委授权下,作为出资人委托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参与项目投资与管理。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的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分为全额贴息和部分贴息。采取项目单位先付息,基金后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应专款专用。
基金贴息期限原则为一年,特殊项目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所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程序,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商品购置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财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采取停拨余款、追回已拨款项等相应处理措施,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缴回财务中心,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07年2月
政策解读:
《天津滨海新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加快滨海新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区域载体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提出该基金主要来源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拨款、滨海新区管委会筹集的资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组成,将重点用于滨海新区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贷款贴息的方式。
此外,办法中还详细制定出项目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相关部门也会在即日起接受项目的咨询、申报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滨海新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对新发布的办法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介绍说,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基础设施建设肯定要做“先锋官”。滨海新区在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上,一直在加大投入,2006年共完成投资218亿元,比上年增长24.6%。今年将重点加大路网建设力度,构筑新区通畅的整体交通体系,加快海港、空港建设,推动功能区开发。
但一些跨区域、投资巨大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由于短期内没有明显的经济回报,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措资金,地方财政很难单独实施开展。但这些项目又是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所必备急需的,所以,滨海新区设立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资金的投入,对改善区域环境,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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