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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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I里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83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制定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和市财政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招商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二)市财政拨款; 

    (三)滨海委筹集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基金用于支持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主要是: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或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滨海新区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 

    (二)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 

    (三)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 

    (四)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滨海委经济发展局作为申报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其中涉及金融业的项目由投融资发展局和经济发展局联合审查。经初审合格后(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滨海委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项目资助额度和拨付

    第六条  总部经济资助额度: 

    (一)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总部经济的支持原则是,保证在我市和滨海新区现有总部经济规模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增长。 

    第七条  金融业资助额度 

    (一)对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 

    (二)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一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在滨海新区规划的金融区域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第八条  物流业资助额度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助,累积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中介服务业资助额度 

    (一)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办公用房,按每平米i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第十条  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手续和批准手续审核无误后,按照《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财务中心对基金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采取停拨余款、追回已拨款项等相应处理措施,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缴回财务中心,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07年2月

政策解读:

    《天津滨海新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加快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能力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提出该基金主要来源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拨款、滨海新区管委会筹集的资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组成,将重点用于支持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主要是: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资金补助补贴的方式。

    此外,办法中还详细制定出项目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相关部门也会在即日起接受项目的咨询、申报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滨海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滨海新区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放在了金融业和现代物流业上,去年引进了花旗、三井住友等一批外资银行,天津港财务公司获批并开业,多家国内外银行将主要业务部门迁入新区。保税物流园区、空港保税物流中心、集装箱物流中心和散货物流中心等物流基地建设快速推进。为了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能力,吸引企业总部、金融企业核心业务总部、大型专业运输仓储企业以及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滨海新区,这次可谓拿出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来支持落户企业,这些资金一定会促进滨海新区的现代服务业实现新的增长。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提交时间:200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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