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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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滨海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服务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构建新型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津党发[2006)9号),市政府批转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83号)和市财政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二)市财政拨款; 

    (三)滨海委筹集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研究试验基地建设,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的建设。

    第四条  基金采取直接补贴、贷款贴息、投资等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基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本基金的规定用途;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人才和技术优势,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实施场所;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突出社会公益性,突出资源共享机制;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有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自筹资金能力。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通过各行政区、功能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时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项目简要情况表、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扩初设计文件以及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确认书。经各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滨海委科技发展局受理。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对于在滨海新区建立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项目,按基金直接补贴的方式支持。 

    第八条  对于滨海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自身建设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可按基金直接补贴、贷款贴息、投资的方式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采用项目单位先付息、基金后贴息的方式运作。 

    第十条  贷款贴息的额度一般控制在项目贷款2()00万元以内,特殊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特殊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包括全额贴息和部分贴息两种。对于国家投资公益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于经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贷款给予部分贴息,部分贴息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作为政府投资,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在市滨海委授权下,作为出资人对滨海委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的项目进行投资,积极探索科技投资的新机制。 

    第十四条  对直接补贴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的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滨海委科技发展局作为申报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其中涉及投资的项目由投融资发展局和科技发展局联合审查。经初审合格后(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滨海委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基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滨海委授权科技发展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同时将合同抄报滨海委及财务中心。 

    第十七条  基金的拨付实行集中支付制度,根据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批复的文件,按照《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的项目单位每半年向科技发展局、财务中心上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财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采取停拨余款、追回已拨款项等相应处理措施,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缴回财务中心,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07年2月
                                                                                                      

     政策解读:   

    《天津滨海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该基金主要来源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市财政拨款、滨海新区管委会筹集的资金和其他资金四部分组成,将主要用于支持研究试验基地建设,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的建设。

    按照管理办法,资金使用将采用项目合同管理制度,由滨海新区管委会授权滨海新区科技发展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由财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力求保证资金实现专款专用。

    滨海新区科技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对新发布的办法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介绍说:科技基础平台的建设,将优化滨海新区的创新体制,让新区的企业受益,并吸引外地企业和研发中心来滨海新区落户。

    从过去的经验看,科技项目融资历来是难点,有钱无处投,或投入难见成效的案例比比皆是。滨海新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管理是在进行一种探索和尝试,新办法的出台将对滨海新区科技环境的提升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办法意在探索创新模式,不同的科技项目给予不同力度的支持和帮助,倘若采用同一模式扶持所有项目势必会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因此新办法中强调“对于滨海新区各行政区、功能区自身建设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可按基金直接补贴、贷款贴息、投资的方式支持。”这样,一方面充分保证了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也将专项基金的功效发挥到最大程度,从而使更多的项目得到支持。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提交时间:200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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